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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附《宁夏回族自治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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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作者:宁夏地税征科处张建山
 
2016年5月17日为了配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注销税务登记流程,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5号)。近日按照《自治区地税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工作大督查的通知》(宁地税函﹝2017﹞67号)的要求,区局组织了对部分基层单位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督查中所反映的情况不容乐观。
 
一、当前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单位没有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仍然沿用原《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注销税务相关条款执行,考虑商事制度改革的特殊性少,要求报送的资料多,办理时限长,致使个别纳税人采取向政府投诉、大厅吵闹等方式表达不满。
 
(二)存在擅自规定调查巡查年限和要求纳税人额外报送其他资料的情况。某局所辖宁夏某餐饮有限公司,由该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区间,远超《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最高年限。《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要求纳税人提供土地、房产等证明资料,大部分基层单位仍然强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多数基层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的事项开展注销税务登记即办业务。《暂行办法》规定了对无欠税、无应缴销发票、无在查案件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设立登记以来未领购发票且无税种认定(除印花税外)的纳税人;设立时间短于一年、未发生经营行为、未发生纳税义务、未领用发票且连续零申报的纳税人。适用注销税务登记简易流程,按照简易流程应当即时办结。在检查中仅极少数单位执行了此项规定。
 
(四)存在软性要求企业出示税务审计报告的情况。《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调查巡查。在检查中发现有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部分县区局是通过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实施“纳税评估检查”,也有个别局发现在注销税务登记的档案中有中介机构的报告,该局说明是纳税人“自愿”提供的。
 
(五)存在不按照三个规范要求,自制表证单书的情况。 在检查中发现大多数单位存在不按照三个规范要求,自制表证单书的情况,主要有纳税评估报告、税收检查报告和其他非制式的文书。这些自制文书增加了审核审批环节,分别由受理、初审、复核、所长、科长、分管局长签字盖章,延长了注销办理时限。
 
(六)个别单位存在涂改制式表单的情况和超期办理的情况。检查中发现有擅自涂改《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受理日期、审批日期的情况,还有不按照规定要求使用《清税申报表》和清税说明的情况。某局所辖宁夏耨餐饮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5日受理,2017年7月5日办结。宁夏某劳务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9日受理,12月5日办结。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4月6日受理,7月10日办结。
 
二、如何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一)认真学习理解中央各项“放管服”政策,转变观念,增强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切实为纳税人减负、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
 
(二)严格执行“三个规范”,把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置于法律和规范的监督下,不得逾越。
 
(三)科学制定工作流程,规范业务操作。近期区局印发了《自治区地税局办公室关于明确金税三期系统税务登记注销业务流程的通知》(宁地税办函〔2017〕74号),确定了注销业务“三步走两注意”的规范操作,要求符合简易注销程序的,由行政审批岗直接核准注销。符合一般注销程序的,行政审批岗可发起调查巡查任务,按流程审批后反馈行政审批岗核准注销。
 
(四)应用大数据开展风险分析,严厉打击恶意注销行为。集成现有的信息化建设成果,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及时办结;对风险等级偏高的,要及时进行核实确认;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中止办理。
 
(五)结合金税三期优化版和电子档案系统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互联网+”战略,为纳税人提供更多选项的办税应用和体验。
 
(六)贯彻落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工作。一是做好信息的获取工作,将获取的信息结合征管系统和外部交换平台的相关信息做好分析、比对、清分,督导各地核对信息。二是获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要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部门规章要求,分类办理纳税人清税手续。三是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工作流程,我区地税已初步建立了区局集中处理、各地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区局主要承担信息的获取、分析比对和反馈工作,基层主要进行清税事项的核实,对需要提出异议的企业进行确认。加强与当地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积极争取各地工商部门的支持。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吴忠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精神,配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国税、地税合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注销税务登记分为简易流程和一般流程。简易流程包括申报、受理和即时办结;一般流程包括申报、受理、调查巡查、办理环节。
 
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内;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注销税务登记简易流程:
 
(一)对无欠税、无应缴销发票、无在查案件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
 
(二)设立登记以来未领购发票且无税种认定(除印花税外)的纳税人;
 
(三)设立时间短于一年、未发生经营行为、未发生纳税义务、未领用发票且连续零申报的纳税人。
 
第六条对列入非正常户管理超过两年的纳税人,没有欠税、没有未缴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公告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提出;
 
 (二)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四)纳税人发生迁移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提出。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九条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第十条 纳税人办结上述事项后,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适用注销税务登记简易流程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用提供)
 
(二)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适用注销税务登记一般流程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三)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适用注销税务登记一般流程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接收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意见:
 
(一)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向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报;
 
(二)报送的资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
 
(三)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存在未办结事项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先办结有关事项后再申报;
 
(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受理或不予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均应当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三条 纳税服务部门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后,当场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签字确认,并缴销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用簿》及其未使用完的发票,税控专用设备,对未验旧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缴销空白发票进行缴销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且适用注销税务登记一般流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需要重点核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 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需要进行调查巡查的,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当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核查。调查巡查应在注销登记办理时限内完成。
 
税务机关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调查巡查。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和历年税务检查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的年限进行调查巡查: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纳税人,调查巡查期限为注销税务登记的当年,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向前追溯一个年度;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类的纳税人,调查巡查期限为两年,注销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再向前追溯一个年度;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C类、D类的纳税人,或者暂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或者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调查巡查期限为三年。经核查发现问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十七条 调查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纳税人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管理和核算的情况。
 
第十八条 若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第十九条 调查巡查时,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查无下落,无法实施核查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将其纳入非正常户管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终止。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调查巡查结果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办结注销税务登记后,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出具下列文书,依法送达纳税人: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式两份交纳税人及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第二十二条 注销税务登记的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注销税务登记所用表证单书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表证单书式样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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