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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附加费按加计抵减前还是抵减后的应交增值税计算?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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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附加费(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抵减后的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而不是按照抵减前的应缴增值税来计算缴纳。
 
深圳税务澄清声明
关于适用加计抵减纳税人错误填报附加税情况的说明
 
尊敬的纳税人:  
 
近日,有网友传言,一般纳税人申报4月增值税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时,深圳是按照抵减前的增值税应补(退)税额自动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附加费(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无法更改。
 
现澄清如下:上述言论不属实,我局依规正常按照抵减后的增值税应补(退)税额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附加费,且电子税务局申报客户端设置了自动弹出操作指引提示窗口。
 
针对网络反映的情况,深圳市税务局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发现有部分适用加计抵减的纳税人在直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完增值税申报主表后,一方面忽略了电子税务局申报客户端的弹窗信息提示要求,在未填写附表4(加计抵减情况表)的情况下,以加计抵减前的增值税应补(退)税额为依据先填报了附加税费申报表;另一方面在全部增值税申报(主+附表)完成后,也未按照系统监控的提示要求对之前填写的附加税进行重新计算,最后以错误数据直接申报保存并缴纳附加税费。
 
经初步核实,目前有266户纳税人错误申报了附加税费。对此,深圳市税务局已下发清单,要求各基层单位立即核实并办理退税。同时,深圳市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电子税务局申报客户端功能,通过完善监控信息,让纳税人更清晰地了解申报处理方式。
 
 
附: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加计抵减填报指引
 
1、 填报附表4加计抵减本期数据后,主表会将附表4的本期实际加计抵减扣除的数据进行读取,并按公式自动计算,因为申报表主表的应补退税额数据发生了变化,附加税费和主表申报表的后面均会出现红色感叹号!意味着附加税费申报表的计税依据需要重新刷新读取;
 
2、 如不予理会,直接进入申报表发送界面,系统会进行提示,不允许发送报表数据,强制要求删除附加税费申报表重新填写,以便更新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
 
3、 此时需回到申报表界面,将附加税费报表删除,然后重新填写,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就会进行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3日
 
 
厦门税务局辅导
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怎么填?
 
 
  4月1日,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政策正式落地实施,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结合深化增值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对增值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自5月1日起实施。
 
  那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呢?下面,小编将以案例示范告诉你。
 
案例分享
 
  某服务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假设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2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即为2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情形1: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且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3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 为2万元,“期末余额”为0元,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填写1万元。
 
  情形2: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但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1.5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 为1.5万元,“期末余额”为0.5万元,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填写0元。
 
  情形3: 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若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2万元,且未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初余额”为0元,“本期调减额”为0.2万元,“本期可抵减额”经计算为-0.2万元,则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按照计算公式“19=11-18”填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元,“期末余额”为-0.2万元。
 
提醒: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来源:厦门税务
 
哪些纳税人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一、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请问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三、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请问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3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你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我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请问2019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后,如果你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五、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请问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的原则,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请问39号公告中的几项政策执行期限是一样的吗?
 
  答:39号公告明确,调整增值税税率等多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除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外,其他政策没有执行期限。
 
  七、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包括生活服务在内的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以下简称注释)执行。按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八、请问前期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什么时间调整加计扣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九、我公司既从事国内贸易也兼营出口劳务,其他条件均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请问我公司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你公司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应按上述规定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十、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以前月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止,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金额10万元,税额1.6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纳税人2019年4月开具原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红字冲减的金额、税额计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列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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