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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在疫情期间确保纳税人居家办税、在线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开发了延期抵扣勾选功能,湖北省税务局进一步优化了电子税务局,实现了增值税发票延期抵扣勾选、跨月申报等功能。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延期抵扣勾选功能,即未在2020年2月29日前对2020年1月属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勾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继续对2020年1月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勾选,并将延期抵扣勾选的进项税额计入2020年1月属期。
需要特别提醒您的是,进行所属期为1月的增值税申报前,需完成1月进项税额的抵扣勾选。
1.如果您属期1月的增值税申报已完成,仍有部分进项税额未勾选,可以在2月或以后属期继续抵扣勾选, 进入勾选日所属期抵扣税款。
2.如果您属期1月的增值税申报未完成,但已完成属期为1月进项税额的勾选确认,您不能使用延期抵扣勾选功能,您已抵扣勾选的进项税额将计入属期1月的进项税额。
3.如果您属期1月的增值税申报未完成,且未对属期为1月的进项税额进行勾选确认,您可以使用延期抵扣勾选功能,延期抵扣勾选的进项税额可以计入属期1月的进项税额。
具体操作指南如下: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1、访问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
2、如果您的金税盘、税控盘或CA设备在身边,建议使用这些设备登录;如果需无盘登录,请点击以下无盘使用指南操作并登录。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无盘使用指南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无盘使用登录问题集
3、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首页左边“常用功能”区,点击“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将直接在新窗口打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您不需再用盘进行登录。
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延期抵扣勾选操作流程
功能路径:平台首页--抵扣勾选--延期抵扣勾选。
本功能中纳税人可选择符合条件的税款所属期补充进行该期进项发票的勾选确认操作(符合条件的税款所属期,指该期以及之后月份均未进行过进项发票勾选确认、也未进行过申报的属期)。
具体操作说明如下:
1、延期勾选
(1)进入后页面提示选择所属期,选择后点击“确认”按钮
(2)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则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
(3)选择勾选的发票后,系统会将有效税额转变为可编辑状态(如图),系统默认的有效税额为发票税额,用户可修改并输入实际发生的有效税额,输入的有效税额大于零但小于或等于发票税额,该张发票的剩余税额(税额-有效税额)则自动构成不抵扣。(此操作不可逆转!操作时请万分小心!)
(4)确认本次需要勾选的发票全部勾选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弹出勾选认证信息对话框如下:
2、延期统计
(1)申请统计
如果税款属期还未生成统计报表,您可点击“申请统计”按钮进行统计。
申请统计提交后实时统计。在申报期内点击“申请统计”后,系统将锁定当期抵扣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可点击“撤销统计”按钮,撤销成功后系统将自动解锁当期抵扣勾选操作。
(2)统计查询
点击“统计查询”按钮,如果统计完成,则会出现如下页面:
(3)撤销统计
在当前税款属期内,支持多次申请统计和撤销统计操作。
1.当期抵扣勾选操作被锁定后,如需继续勾选,可点击“撤销统计”按钮,撤销成功后系统将自动解锁当期抵扣勾选操作。
2.确认统计。统计完成后,需对统计表进行确认,方可进行当期的抵扣申报工作,点击“确认”按钮后,系统会弹出提示信息对话框,“是否确认,确认后当前统计报表将作为申报的依据”,点击提示信息对话框中“确定”按钮。
确认后当前统计报表将做为申报的依据,且不允许撤销统计,点击“确定”按钮,点击后输入确认密码,会弹出“确认成功”提示框,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如果忘记密码,点击右下角忘记确认密码,可通过回答提示问题来重置抵扣统计确认密码。
3、更改选择延期抵扣所属期
(1)点击右上角“选择延期抵扣所属期”按钮
(2)选择所属期后点击“确认”
(3)弹出提示,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
三、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流程
由于目前已进入2020年3月申报期,为了确保纳税人按照顺序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将申报菜单分列出来,纳税人需要进行2月份申报期申报时,请选择“我要申报(1月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申报期限为3月31日)。完成1月所属期申报后,再进入“我要申报(2月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进行申报。
如果您未完成1月所属期申报而进入“我要申报(2月所属期)”,则系统会强制提示您需先完成1月所属期申报,再进行2月所属期申报。
正常进入我要申报模块后,相关操作与以前操作方式一致。
申报征收相关问题请通过申报页面右侧“问题反馈”提交。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信息中心、货物和劳务税处、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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