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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械企业作为承租方融资租赁了一台设备,企业支付的手续费是并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还是作为当期损益扣除?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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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机械企业作为承租方融资租赁了一台设备,设备价值2000多万元,同时支付手续费200万元,企业支付的这部分手续费是并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还是作为当期损益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因此,企业支付的200万元手续费应并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江苏地税局网站)
 
问: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是否包括企业的退休人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因此,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包括企业的退休人员。
(来源:江苏地税局网站)
 
问:非传媒企业员工为企业的微信公众号写文章取得的所得是按照“稿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的规定,(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非传媒企业员工为本企业微信公众号撰写文章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其他企业微信公众号撰写文章取得的所得,暂按“稿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江苏地税局网站)
 
 
问:某电商网络平台为推广,实行推荐者奖励政策,若个人成功推荐其他个人也在该平台注册,电商会给予A一定的奖励,电商支付给A的奖励应按何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五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因此,电商平台支付给个人A的奖励,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江苏地税局网站)
 
 
 
问:企业签订了主要内容是栽树、挖地等的绿化工程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零三贴花。因此,若企业签订的绿化工程合同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征收范围内,则按照“建筑安装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否则,不在印花税征收范围内。
(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问:企业转让在建工程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若需要缴纳,按照何税目缴纳?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企业转让在建工程签订的合同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来源:江苏地税局网站)
 
问:企业为专业仓储物流企业,仓储设施占地6千平米以上,存储汽车零配件(为汽车主机厂组装汽车的各部件),能否享受大宗物流土地使用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第三条的规定,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第四条的规定,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企业用于存储的汽车零配件仓库不属于上述文件的列明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江苏地税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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