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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存电费不能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2021-02-10 责任单位: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都江堰市供电分公司
尊敬的电力客户:
根据《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文件,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2018年2月起,在各地市(州)逐步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替原有各类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电子发票试运行期间,有客户要求预收电费就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经请示四川省税务局后明确如下: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由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所有数据直接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开票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和《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第六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等规定,预收电费款应在抄表发行电量并结算电费后才能开具发票。
我公司在电子发票上线后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预收电费款项时只出具收据,待抄表结算已消费电费后出具发票。
特此公告!给各位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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