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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封信成功敲诈上市公司134万、原财务总监敲诈上市公司3000万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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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符*青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16刑初451号 发布日期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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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底至4月中旬期间,被告人符*青以敲诈勒索钱财为目的,搜集上市公司高管信息(包括姓名、地址、人员照片等)并制作敲诈勒索信件200封,信件内容声称掌握被敲诈勒索对象的私人秘密,并以此要挟被敲诈勒索对象向其持有的刘某某(开户行:中国银行佛山南海金雅轩支行,账号:×××06)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或人民币35.2万元。2020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人符*青驾车至湖南省岳阳市邮局火车站支局将上述200封敲诈勒索信件同时投递邮寄。
 
2020年4月15日,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害人吴某收到被告人符*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同年4月17日,被害人吴某向被告人符*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
 
2020年4月17日,浙江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害人叶某收到被告人符*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同年4月22日,被害人叶某向被告人符*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
 
2020年4月18日,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害人徐某收到被告人符*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当日,被害人徐某委托秘书钱某向被告人符*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
 
2020年4月21日,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害人陈某1收到被告人符*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当日,被害人陈某1委托其姐姐陈某2向被告人符*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
 
2020年4月17日,成都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害人李某收到被告人符*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5.2万元。同年4月23日,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未转账。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符*青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实冻结人民币9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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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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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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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冻结的平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及暂存于本院账户的赃款人民币28500元分别退赔被害人吴某、叶某、陈某1、徐某各人民币33.5万元,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后退赔四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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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603魏*林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812刑初603号 发布日期20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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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魏*林在西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藏*公司)任财务总监,离职时与公司结算了劳动报酬并办理了离职手续。2018年下半年,魏*林向国家证监、税务部门举报西藏*公司存在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偷税漏税等问题,并打电话给西藏*公司董事会秘书郝某。2019年3月至8月期间,魏*林以手中掌握西藏*公司关于税务、资产方面违法行为的材料为筹码,以不付款就继续举报、扩大影响为由向相关人员敲诈钱款。西藏*公司董事欧某(系魏*林任职期间的公司董事长)因担心公司被举报后资本运作暂停、股价下跌,被迫同意向魏*林支付“保密费”500万元,并于2019年8月8日转账人民币269万元至魏*林银行账户。
 
2020年7月12日至7月14日,欧某在江苏淮安清江浦区出差期间,被告人魏*林通过微信联系欧某,要求支付剩余款项,欧某要求其撤销以往的举报并发出澄清声明,才能继续支付剩余款项,被告人魏*林回复称如达到上述要求则需要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否则将继续举报西藏*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欧某在江苏新成立的公司,欧某遂向警方报案致案发。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6月,其到西藏*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时任公司董事长欧某口头承诺其年薪税后60万元,此外还有股权激励和绩效奖金,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股权激励没有明确说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绩效奖金口头承诺如果发现内部贪腐行为,按照涉案金额的20%给予奖励。2017年12月31日,其因身体原因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从公司总计领取30万元左右的薪酬。2018年4月,其发现西藏*公司的股权发生了变更,欧某不再担任董事长,也不再是控股股东,认为欧某曾承诺给予股权激励是在欺骗其。2018年下半年,其以任职期间发现的欧某做董事长期间虚增资产、返利套取现金,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偷税漏税等情况向证监和税务部门举报,也打电话将这些情况告知西藏*公司新任董事会秘书郝某。之后不久,西藏*公司的现任总经理胡某约其在成都见面,其提出要对方支付欧某承诺的绩效奖金、股权激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定增奖金共计3000万元(其看了其他公司股权激励的案例,最低是1000万元,绩效奖金按照其查处内部贪腐行为计算应该是500万元,上述两项因为公司没有跟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要乘以2,就是3000万元),胡某称需要回去跟领导汇报。2019年上半年,西藏*公司现任董事长赵某多次与其联系,赵某担心证监及税务部门总是查西藏*公司,公司不能平稳过渡,称其要的金额太高了,举报的事项都是欧某在任时期的事,费用主要应由欧某支付,后来双方经过讨论,赵某称给欧某带话最低500万元,争取800万元,期间其提出要800万元不然就继续举报。2019年6至8月,其多次到廊坊与赵某安排的助理王某甲见面并商谈500万元如何落实的情况,其7月给欧某发短信称欧某与新任控股股东金*集团的交易价格不真实,欧某的新公司有偷税漏税问题,目的就是让欧某以公司名义与其签订补偿500万元的合同。后来经过谈判,确定由欧某的国*公司签合同,分三次支付500万元,第一次269万元已经收到。2020年6月30日,第二次付款期限到了,其提醒赵某通知欧某付款,欧某让其把之前在证监、税务部门的举报撤回才肯打钱,其称不付款就是违约,其可以继续举报西藏*公司,欧某听其又要举报,就说要拿刀砍死其。其知道欧某在江苏有新公司要上市,就说要举报新公司到江苏的证监、税务部门,让公司不能上市,这样欧某几十亿的股票溢价就没了。如果想让其撤销之前的举报,其剩余的职业生涯就报废了。欧某要买断其10年的工资,再另行支付2500万元,一共再支付2731万元,才可以撤回举报。
 
2、被害人欧某的陈述,证实其2002年至2018年6月期间为上市公司西藏*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时其还是国*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集团曾系西藏*公司第一大股东。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魏*林担任西藏*公司财务总监,双方关于魏*林薪酬的约定是底薪每年30万元,另外业绩提成最多每年30万元。魏*林离职时公司与他结算了所有工资等费用。2018年6月,新*公司通过定增、股权收购方式变为西藏*公司第一大股东,由赵某担任董事长、胡某担任总裁,国*集团成为西藏*公司第二大股东,其任西藏*公司董事。2019年4、5月份左右,魏*林联系西藏*公司董秘郝某,称公司接下来可能有进一步大的运作,其掌握了公司关于税务和资产方面的相关问题,以此要挟公司给他钱,郝某向赵某进行了汇报。赵某通过属下与魏*林联系,魏*林提出要3000万元,不然就要向相关部门举报,赵某向其询问相关情况,其称公司没有问题不用理他,一开始其并不同意给魏*林钱。2019年6月左右,西藏*公司陆续接到税务、证监部门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的通知,此时魏*林还在与赵某进行联系,并称其已经举报了,手中另外还有其他举报材料可以继续举报。赵某对魏*林举报事项的实际情况不了解,不想因为魏*林影响公司经营,称如果魏*林继续搞下去,一是影响公司股价,二是会影响公司接下来的资本运作,希望由其出钱搞定魏*林。其考虑到魏*林举报的时间节点很敏感,西藏*公司股权变动后要进行下一步的资本运作,此时魏*林举报或者向媒体曝光,无论是否属实,都会影响股价,相关部门展开调查会使公司资本运作暂停,于是就跟魏*林谈了几次,先是讲到800万元,其表示没有800万元,后来魏*林就提出要500万元,要以与国*集团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由其进行担保。协议约定500万元分三笔支付,第一笔先付269万元,第二笔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30万元,第三笔于2021年6月30日支付131万元。这个500万元,实际就是魏*林以举报公司为要挟,敲诈勒索的款项。2019年8月8日,其通过自己银行账户向魏*林转账269万元,并口头要求魏*林向相关部门出具关于西藏*公司的澄清函。2020年6月30日以后,其接到赵某电话称魏*林催要第二笔付款,其告诉魏*林没有支付231万元是因为魏*林没有发出澄清函,魏*林得知其此时在南方,认为其可能有新公司要上市,提出除了之前说的500万元,还要2500万元,并以举报其和国*集团相要挟,当时其正在淮安出差,无奈之下报警。其当初之所以同意给500万元,一是因为西藏*公司2016年、2017年度年报亏损,如果2018年年报再亏损就要退市,赵某在2018年担任董事长时不了解魏*林举报是否属实,担心举报会影响公司2018年财报,新*公司刚接手西藏*公司肯定不希望公司被退市,会造成数十亿的经济损失;二是魏*林举报后如果相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或发问询函,西藏*公司都要发布公告,不管调查结果有没有问题都可能影响公司的估价和资本运作时机;三是其还是西藏*公司的董事,公司股价下跌,自己也有损失。
 
3、证人郝某证言,证实其为西藏*公司董事会秘书,该公司董事长是赵某,总经理是胡某,欧某在2002年至2018年期间一直是西藏*公司的董事长,到了2018年7月,新*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欧某的国*集团变为第二大股东。2018年12月左右,其接到一个沈阳的匿名电话,对方讲到西藏*公司以前的资本运作的一些问题,其判断对方应该是公司以前财务方面的高级管理人员,打电话就是让其将这些情况汇报给公司老总,并通过公司传话给欧某。西藏*公司是上市公司,如果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不管内容是否属实,一些正在做的大的资本运作就要暂停,一直等到调查闭环后才能重新启动。因为对方所说的事情是新任高管接手之前的事,肯定要以前的董事长欧某去解决这些问题,其认为对方这么做是想通过现任董事长向欧某传递压力,把欧某拉到谈判桌上来。其接到电话后,就跟公司现任财务总监罗某一起将此事汇报给董事长赵某。当时西藏*公司因为对方的举报产生了恐慌,因为现任董事长不能判断举报内容是否属实,怕公司受到影响产生较大损失。2019年1月21日,其收到西藏证监局给公司发的邮件,要求公司开展自查,并于2019年3月15日前回复,公司按照要求逐条进行了核实回复,后来其收到了证监部门的回复,确认公司没有任何问题。另外税务方面的问题其并不负责,但其知道公司也向税务部门进行过核实回复。
 
4、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新*公司于2018年7月通过定增方式成为西藏*公司控股股东,其开始担任该公司董事长。2018年年底,公司董秘郝某向其汇报接到一个叫魏*林的人的电话,称手上掌握了欧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偷税漏税、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材料。当时西藏*公司因为连续亏损被戴星ST了,如果第三年再亏损将会被退市,新*公司接手西藏*公司后正准备采取一系列资本运作让西藏*公司摆脱亏损,“摘帽摘星”,于是其就电话联系欧某询问情况,欧某对其称公司没有问题,不要去理这个人。由于其当时刚接手西藏*公司,对魏*林所说的实际情况不了解,也不敢完全信任欧某。2019年春节后,公司陆续接到相关部门要求展开公司自查的通知,要求核查的内容与之前魏*林说的差不多,魏*林也承认是其举报的。其担心举报会使公司的下一步资本运作暂停,影响公司“摘帽摘星”,就又找到欧某,希望他正面面对,不能让魏*林一直举报影响公司,欧某同意了。因为魏*林不愿与欧某见面,就委托其跟魏*林谈,其就让公司总经理胡某先了解一下魏*林的诉求。胡某于2019年3月与魏*林在成都见面后回来向其汇报称,魏*林认为公司对其不公,所以要举报公司,要求给他3000万元以上才能撤回举报。2019年6月以后,其与魏*林分别在北海和廊坊进行多次会面和谈判,谈的主要内容是魏*林称手上掌握了西藏*公司违规、违法的材料,他已经举报了,给他钱他就撤回举报并且不再举报,他知道公司现在处于“摘帽摘星”的关键时期。经过几次商谈,最后确定给魏*林500万元,魏*林撤回举报并且不再举报,还按照魏*林的要求签署了保密协议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就是魏*林要保守公司秘密,由国*集团支付保密费500万元,款项分三次支付。其每次与魏*林商谈后都把谈的内容告诉欧某,由欧某作最后决定。2020年7月,欧某跟其说魏*林找他要第二笔100万元,欧某提出让魏*林发出澄清函,魏*林不同意,提出再给2500万元才能写澄清函,欧某觉得魏*林没完没了,于是报案。
 
5、证人胡某证言,证实其2018年7月在新*公司成为西藏*公司控股股东后,开始担任西藏*公司总经理,赵某是现任董事长,欧某是此前的董事长,欧某的国*集团成为西藏*公司二股东。其工作中经赵某和欧某得知有个叫魏*林的人举报公司,因为资本运作并不是由其负责,所以其不知道举报的具体内容。新任高管接手西藏*公司后的重要任务就是使公司恢复盈利,不能让公司退市,否则损失非常惨重,当公司得知魏*林举报以后非常紧张,赵某就于2019年3月安排其先与魏*林接触一下,试探魏*林的目的并安抚一下。其与魏*林见面后,魏*林称自己以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手上掌握了公司以前资本运作上不规范的证据,要举报,需要欧某或者公司出钱给予补偿。其回去后将情况向赵某汇报,赵某非常紧张,认为可能影响公司股价和“摘帽摘星”,甚至使公司退市,赵某就亲自接手去解决了,后续如何解决的其并不清楚。
 
6、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其系廊坊新绎旅游公司办公室主任,赵某是新绎旅游公司董事长。2019年5月下旬开始,赵某四次让其在廊坊接待一个叫魏*林的人。第一次是2019年5月21日,其与赵某一同与魏*林见面,魏*林称其手上有欧某任董事长期间西藏*公司一些问题的资料,已经向证监和税务部门举报,并且诉苦称他在职时公司对他不好。赵总主要就是跟魏*林谈价格的,双方价格没有谈拢,魏*林第二天就离开了。第二次、第三次双方就价格和支付的具体方式仍旧没有谈好,第四次魏*林到廊坊就直接签了一个保密协议和补充协议,协议之前谈的时候就一直要改动,魏*林提出要改动的地方其就通知赵总,经过几次修改最后敲定,协议的大概内容就是国*集团支付给魏*林500万元,还有一些保密条款,魏*林签字后其就把协议递给欧某签字的。
 
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是欧某下属。2020年7月,欧某简单跟其讲了其被一个叫魏*林的人敲诈勒索的事,欧某称魏*林已经举报了,当时西藏*公司处于运作的重要阶段,魏*林扬言要开新闻发布会制造影响,所以与魏*林签订了一个保密协议,并让其给魏*林订一张7月13日沈阳飞淮安的机票。其于7月11日订好机票后将航班信息发给魏*林,魏*林于7月12日上午回复其因身体原因不能到淮安。12日晚欧某因工作原因到淮安,让其发5份文件给魏*林,5份文件的内容相同,只是抬头不同,分别发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其跟魏*林说,上述文件需要魏*林到淮安当着欧某的面签字并发给相应机构,魏*林称欧某没有满足其提的要求,所以不会到淮安。欧某认为魏*林会到淮安来的,目前只是在讨价还价,就让其继续跟魏*林谈谈,其就继续跟魏*林联系。魏*林提出要2500万元,并且在上飞机前先打1500万元,飞机落地后再打500万元,5份文件发出去以后再支付500万元和以前谈好的231万元,魏*林称2500万元是他的名誉和下半辈子的费用,其向欧某汇报后,欧某说这是不可能的,就于7月13日打电话报警了。
 
8、证人罗某证言,证实其2018年7月成为西藏*公司财务总监。2018年底,公司董秘郝某对其讲他接到了以前公司财务总监魏*林的电话,魏*林说其手上掌握了公司虚增资产、资产处置不合规等方面的材料,具体有什么诉求不清楚,其就与郝某一起向董事长赵某汇报了此事。2019年春节以后,公司陆续受到证监、税务部门的检查,也提出了要求公司自查与反馈的清单,其与郝某发现清单所列的项目与魏*林电话中所说的事项基本一致,猜测举报人就是魏*林,将这种猜测汇报给董事长。后来经过相关部门的核查,确认魏*林举报的事项均不属实。举报的时间正是公司努力“摘帽摘星”的关键时期,当时有退市风险。后来公司是在2019年4月公告18年财报实现扭亏,从而“摘帽摘星”的。
 
9、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在魏*林担任西藏*公司财务总监期间,担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魏*林每月通过人力资源部门发放的工资标准是税前每月15000元,是否还有其他收入不清楚。魏*林任职时间是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魏*林认为劳动合同有问题所以一直不肯与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称会与董事长沟通,后来直到离开也没有签劳动合同。
 
10、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微信聊天截屏,证实公安机关对魏*林与欧某、赵某、李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予以检查:2019年5月,欧某向魏*林表示,2017年其并无出让西藏*公司的打算,而是2018年因经营状况作出的选择,并无欺骗魏*林之意,对于魏*林提出的要求,如果魏*林愿意签订协议保守公司秘密,可以支付169万元补偿费,魏*林提出的要500万元已经脱离常识、不合法合规,自己不能接受。
 
2019年7月,魏*林向赵某发信息“税后800万与国*集团签,了结所有”。赵某回复其做不到。魏*林称“这算是你北海失信于我的补偿,你施压欧某会同意的,超800万归你,三次以承担负债收购股权转让方需要交税35亿元”。赵某回复“那也不能要800万元啊,你的胃口太大了”,魏*林回复“我回去星期一就接着举报”。赵某回复“你可以跟欧某去疯,想诈骗我和新*集团就不妥了,欧某答应给你500万元,这事我能帮你的最多了,他在你手里有短处,我协调帮你,只不过是你欲壑难填而已,白得500万元不少了”。
 
2020年7月,魏*林发微信要求欧某按照保密协议付款,并称“你新公司要上市对吗?这事办成了你给我800万也不多呀”。欧某回复“你打算趁新公司上市,再敲一次?开价800万,不会吧”。魏*林称“今天你再不按协议约定付款,江苏证监局、西藏证监局、国家税务总局会收到含新旧内容的资料,你没有按约定付款责任全部自行承担”。欧某回复“出尔反尔,不来把澄清信当面发出,绝不付款”。魏*林称“我在西藏*公司任职期间,公司很多重大决策都是背着我,公司对我不好;我如果撤回举报就把个人信誉抹黑了,连代账都没有人敢用我,你公司上市股票溢价几十亿到上百亿,你花小钱办大事,如果你有1000元给我2.5元你肯定答应,你就给我2500万元按比例算才千分之二点五,只是大家都没有看开吧,我在沈阳你先付我1500万元,收款后我转给我爱人后去机场,飞机淮安落地再500万元,信发出后,把213万元保密费和500万元付给我,全程我付费找110陪同,我多次去廊坊谈,补偿从3000万元、800万元降到500万元,我已经仁至义尽”。欧某回复“你要求我支付钱貌似合法无风险,且要签协议有担保,我只是落实你的指示而已,为防止你拿了钱说话不算数,再吓唬我胡乱捏造举报导致股价下跌受损,这次你必须当我面把纠正信发出才行,你完全知道,不管真假一立案西藏*公司估价就会下跌N亿,我的新公司上市审核就会中止,你拿这个筹码警告我敲诈我吗”。
 
2020年7月12日,魏*林向李某发微信表示“永不举报的前提是2731万元全部付款,不全部付款可以举报,要保证我全家安全,不得故意提及举报事项损害我声誉,要写在永不举报协议中”。
 
11、2019年8月8日保密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份,证实魏*林(乙方)与国*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保密协议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等,保证信息不外泄,甲方向乙方支付保密费500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269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31万元,甲方若违反本约定不按时支付保密费,乙方则无义务继续遵守保密协议书规定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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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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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令被告人魏*林向被害人欧*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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