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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解读
注意及时更新开票软件、准确选择免税或3%专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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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百滇解读】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文章中提出转登纳税人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后续文件明确,没想到征管文件很快给出意见,不给退税,但可以记入成本,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法划分的部分,2022年度一次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或个人所得税前)。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说的事情就是: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近年来减按1%税率、部分行业免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现比较混乱的发票税率,一个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一个月内出现1%专票、1%普票、免税普票、3%专票、3%普票同时存在的情况,这种情况4月1日起应该就此结束了。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明确,1%征收率3月31日结束,4月1日起是对3%征收率进行免征增值税,也就意味着4月1日起恢复到3%征收率,1%征收率不再存在了。
所以4月1日起的业务(仔细看这里,说的并非4月1日起,而是4月1日起的业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一般情况下,不能再出现1%专票、1%普票的情况,这是税率适用错误。而应是免税普票、3%专票。(自己不开错,也不收错。)
也就是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一个月内,同时开具了免税发票、3%专用发票,仍然可以,免税发票免税,3%专票缴税。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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