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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贯彻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绍市医保〔2022〕30号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具体费率为0.6%。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口径与上年度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二、统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下同)支付按照我市职工医保费用支付方式执行,报销待遇按照职工医保待遇水平。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居民医保费用支付方式执行,报销待遇按照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住院发生的分娩医疗费用(含妊娠并发症),可享受定额补贴:平产1200元,难产助产、多胞胎或剖宫产1500元。
(三)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就业且未享受其他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或未享受我市居民医保生育定额补贴的,可享受居民医保生育定额补贴,所需资金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列支。
三、统一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医保一致,其中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原则上需在绍兴市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连续缴费未满6个月的,可待其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
四、其他
我市原生育保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pdf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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