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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财税函〔2022〕609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经自治区级、盟市级或旗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初次申请免税资格应向对应级次税务部门报送资料。税务部门进行初审,财政部门进行复审。
(二)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向税务部门提交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材料、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程序,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四)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出具税务审核意见书(附件3),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书一并送达财政部门复审,财政、税务部门于当年12月底前联合公布名单。
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各盟市财税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现行有效的本地区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备案,便于自治区开展社团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
(三)有关部门应按照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应当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财政、税务部门按管理权限发布公告取消其资格,并按规定责令其履行纳税义务。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8〕333号)同时废止。
1.附件1.财政部 税总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pdf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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