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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试行“两免”即办制的公告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税总发[2020]74号印发),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两免”即办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事项
对税务机关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3项税务证明事项(见附件)实行“两免”即办制。
二、办理方式
对实行“两免”即办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两免”即办制办理。
选择适用“两免”即办制办理的,在纳税人提供规定信息后,税务机关通过“河北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平台”即时查验证明信息是否符合办理涉税业务有关规定。对查验结果符合规定的,不再索要办理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或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承诺,即时为纳税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两免”即办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或按规定提供书面承诺。
三、工作要求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两免”即办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方便纳税人查阅。
四、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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