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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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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较大损失是指净损失额超过遭受较大损失上月末资产总额20%的。净损失额为财产直接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补偿和补助后的净损失。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是指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收入总额的50%。

 

社会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非营利的下列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申请的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30%的。

 

(三)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且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属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对应职工平均工资。

 

亏损是指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年度会计报表中“利润总额”为负数。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亏损额,均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准。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

 

(一)从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情形。

 

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经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

 

(一)困难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从事行业的具体情况说明及对应的目录摘录件;

 

(五)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税情形的资料及说明。

 

1.第一条第一款: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其他受灾损失证明材料、遭受较大损失上月末资产负债表、净损失额计算表等;

 

2.第一条第二款:年度利润表;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或扶持发展的证明文件;从事公益事业的,应提供相应性质或资质证明;

 

3.第一条第三款:近三年年度利润表、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证明材料(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银行流水等)、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对应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证明材料等。

 

四、困难减免税按年办理,税务机关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原则上当年9月30日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遭受较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当年按季度申请困难减免税。

 

五、困难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

 

六、困难减免税的核准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税服务厅受理传递税政部门审核后,由具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困难减免税的事后管理,强化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和跟踪评估。对纳税人采取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困难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办结的困难减免税不再调整。《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2930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整合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适用情形,细化适用条件,明确办理流程、时限、提供资料等,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确定性,特制发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困难减免税情形

 

依据《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确有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有规定,整合三类困难减免税情形。

 

结合我省实际,细化量化困难减免税条件标准,明确“不可抗力”、“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具体内容,量化“严重亏损”、“较大损失”等执行标准,便于基层落实政策,便于纳税人精准享受。

 

(二)不予困难减免情形

 

规定的不予减免情形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相关规定,具体为“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另外,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减免的情形也列入不属于困难减免税的范畴,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困难减免税申请资料

 

明确了纳税人报送的必报资料及分类资料。纳税人需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核准表、不动产权属资料、行业情况说明等四类必报资料;纳税人还需提供证明其符合对应困难减免税情形的资料及说明。清晰罗列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资料,便于纳税人分类查询、对照提供。

 

(四)办理困难减免税流程

 

明确核准流程,困难减免税由办税服务厅受理传递税政部门审核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明确申请受理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缴纳是按年计算的,因此困难减免税也按年申请。税务机关在当地平均工资发布、资产损失资料取得等条件具备情况下,原则上当年9月30日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给予纳税人充分的申请准备时间。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遭受较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当年按季度申请困难减免税,便于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明确办理时限,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保证工作效率。

 

明确事后管理事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困难减免税的事后管理,强化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和跟踪评估,防范税收风险。

 

(五)实施日期及过渡衔接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办结的困难减免税不再调整。从明年开始执行,有充分时间衔接过渡。

 

本公告已涵盖《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全部内容,《公告》施行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

 

(六)其他说明

 

按《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有关术语的规定,本公告中所称“超过”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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