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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财行罚决字〔2022〕34号)
当事人:云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云南**服务有限公司)
本机关接到实名举报称,你公司在参加云南**学院物业托管项目(项目编号:YC2021310013)和云南**中心2021年度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C2021360039)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在参加云南**学院物业托管项目(项目编号:YC2021310013)采购活动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020年6—8月份社保电子缴纳凭证,以及你公司2019年12月18日与**县人民医院签订的《**县人民医院卫生保洁、洗桨房洗涤配送服务合同》(合同编号:YLXRMYY20191218)、2019年10月13日与**县人民医院签订的《**县人民医院后勤社会化保洁、洗涤物业服务外包采购合同》系虚假资料。该项目成交金额502.5129万元。
经查,你公司在参加云南省**中心2021年度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C2021360039)采购活动时,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2020年6—8月份社保电子缴纳凭证,以及你公司2019年12月18日与**县人民医院签订的《**县人民医院卫生保洁、洗桨房洗涤配送服务合同》(合同编号:YLXRMYY20191218)、2019年10月13日与**县人民医院签订的《**县人民医院后勤社会化保洁、洗涤物业服务外包采购合同》系虚假资料。该项目成交金额124.7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的复函、**县人民医院和**县人民医院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34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627.2129万元千分之五计3.13万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7006办公室开具《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入省级国库。预算代码及科目: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缴入国库级次及账号:省级,账号240000000002278001。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4日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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