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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二、保障性住房,由纳税人提供政府出具的保障性住房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分局(所)审核后,暂不实行预征率征收方式。
三、《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6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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