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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民营企业纳税突出贡献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普政办发〔2019〕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驻普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普洱市民营企业纳税突出贡献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8日
普洱市民营企业纳税突出贡献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大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加强财源建设,充分调动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奖励政策的民营企业为普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不含分支机构和房地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以下(不含本级)的企业不得享受奖励政策。
第三条 考核奖励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各项税收(扣除国家和省、市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 纳税企业应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现偷税、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和欠缴税款情况;
(二)当年没有发生因为自身责任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三)无拖欠工人工资及社会保险费、无违反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四)已注册成立企业当年缴纳税收收入比上年度增加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新注册成立企业当年缴纳税收收入达100万元及以上的,入库税金以税务部门报表完成数为准;
(五)企业信用良好,未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五条 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以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分成部分为计算基数,以其增量部分的30%计算奖励金额给予企业奖励;
(二)符合普洱市发展的四大绿色产业(特色生物产业和医药业、清洁能源和大数据信息化产业、现代林业产业、休闲度假养生和旅游业)的纳税企业,在享受上述奖励30%的基础上,再给予增加以市级分成部分为基数计算的20%奖励。
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筹集,专款专用。
第六条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由其自主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私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企业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等行为的,除追回奖励资金外,依法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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