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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22〕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2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在昆明落实落细,在全市范围内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司法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现代化税收共治格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同管理,履行税收协助责任
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各县区)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积极协助开展税收执法,有效构建全市税收精诚共治新格局。税务部门作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主体部门,要强化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税收协助指导,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二、建立工作机制,畅通涉税信息交换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税务局牵头,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涉税信息交换情况,分析研究税收征管工作形势,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之前,可公开的涉税信息数据采取电子邮箱传输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采取纸质传递、移动介质拷贝等方式进行。各涉税信息提供部门要按照《昆明市贯彻落实〈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工作任务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所列项目和数据交换的时间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提供涉税信息。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数据报送和协调工作,及时与税务部门衔接税收征管保障事项。
(三)强化保密管理。加强涉税信息的安全管理,在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和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安全措施,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各涉税信息传递单位提供的信息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的事项。
(四)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昆明市贯彻落实〈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工作任务清单》未列明的单位及涉税信息,根据本通知由市税务局提出工作需求,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协商后进行涉税信息交换。
三、接受社会监督,提升税收服务质量
税务部门要以精细精准服务为重要抓手,进一步简化申报征收程序,精简办税流程、减少资料报送、提升网络办税体验,努力为纳税人、缴费人创造流程更优、效率更高、服务更好的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办税缴费服务水平,明显降低征纳成本;不断完善税费争议调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的评议及监督,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
四、严格责任落实,强化税收征管保障
(一)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对推动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意义,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税收共治等方面提供支持,为昆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各县区要常抓不懈,切实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组建相应工作机构,完善保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保障体系,切实提升综合治税水平。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任务清单,抓好落实,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不断提高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质效。
(三)为确保全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有力有效,市政府目督办、市税务局将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对工作推进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行为的,不按要求交换涉税信息、不坚持凭税务发票支付涉税款项、不认真落实委托代征、行政审批和办证时对税收把关不严、未及时提供信息、未有效提供税收征管协助造成税款流失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2016〕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昆明市贯彻落实《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工作任务清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昆明市贯彻落实《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类别 | 主要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税收协助 税收协助 |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协调、行政监督、信息共享为原则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加强保障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 各县区 | 长期 |
2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障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 长期 | ||
3 | 积极支持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且税务机关税收信息系统与财政部门互联互通,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形成覆盖所有税种及税收工作各环节、运行安全稳定的税收信息系统。 | 长期 | ||
4 |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当事人,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依法依规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 市市场监管局 | 长期 | |
5 | 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税源增长和税收政策调整等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年度税收收入预算和长期税收收入规划,并科学做好规划内税收收入动态调整工作。 | 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 | 长期 | |
6 | 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欠税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欠税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及时将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通报银保监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 | 长期 | ||
7 | 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和纳税信用评价、发布、共享等工作。 | 长期 | ||
8 |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领取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市场监管部门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由税务机关对其信息进行补正。 | 长期 | ||
9 | 与民政部门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 长期 | ||
10 | 税收协助 税收协助 | 在监督检查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时,应当将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同级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 市财政局 | 长期 |
11 | 按照现行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办法确定的保障范围,做好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工作,支持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征收工作。 | 长期 | ||
12 |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在1—3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长期 | ||
13 | 编制税收收入预算及收入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 长期 | ||
14 | 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草案,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 长期 | ||
15 | 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两证整合”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一般程序注销登记时,不再收取纸质清税文书,凭登记业务系统提示办理注销登记。 | 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 | 长期 | |
16 | 对因犯危害税收征管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应当依法依规限制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长期 | ||
17 |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的有关规定。 | 长期 | ||
18 | 公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长效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大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依法查处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涉税犯罪,依法保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与税务机关不断健全完善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规范开展打虚打骗组织、协调、督导、评价工作,并将工作成果进行通报。 | 市公安局 | 长期 | |
19 |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依法阻止其出境。 | 长期 | ||
20 | 根据税务机关税收管控和查办涉税案件的需要,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情况。 | 长期 | ||
21 | 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机动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对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完税情况。 | 长期 | ||
22 | 为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应当提供有关户籍人员基本信息。 | 长期 | ||
23 | 对欠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税收执法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 长期 | ||
24 | 税收协助 税收协助 税收协助 | 在依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完税凭证、减免税凭证或有关信息。未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长期 |
25 |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查封期间,应不予办理有关不动产的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税务机关需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实物档案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协助配合。 | 长期 | ||
26 | 在确定当事人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应当参考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 长期 | ||
27 | 除依法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占用耕地外,应当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属于依法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凭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毕并已加盖章戳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回执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对未履行该规定造成耕地占用税税款流失的,应当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和滞纳金。 | 长期 | ||
28 |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引水工程建设项目永久性占地或者临时占地的,应出具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许可文件,税务机关对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确认,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文件为准。 | 长期 | ||
29 |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当提供而未提供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依法复垦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或提供不完整的,税务机关可以提请同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复核,税务机关按规定制作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复核认定提请文书,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30内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 长期 | ||
30 | 纳税人未按期依法复垦、修复或未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文书的,税务机关不予退还已缴耕地占用税。 | 长期 | ||
31 | 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情形,应对实际占用耕地的时间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情况提供给税务机关;对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情形,应对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时间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情况提供给税务机关;对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情形,应对损毁耕地的时间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情况提供给税务机关。 | 长期 | ||
32 | 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对房地产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 | 长期 | ||
33 | 协助税务机关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关键字段,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加强地籍数据信息共享;探索采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各项业务,协助税务机关加强不动产登记以及房地产行业有关税费的全链条管理。 | 长期 | ||
34 | 与税务机关联合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协助税务机关定期比对涉税信息,防范不动产交易税收管理风险。 | 长期 | ||
35 | 税收协助 |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经核实已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对属于认证企业的,将其信用等级下调为一般信用企业;对于属于信用企业的,限制其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 昆明海关 | 长期 |
36 |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存款查询、经营资金往来查询、房产贷款信息查询、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时,依法给予协助和配合。督促对银行账户具有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查询程序合规的情况下,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银行账户开立情况进行查询。 | 中国人民银行 昆明中心支行 | 长期 | |
37 | 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处置手续时,应当重点关注当事人(企业)拟实施经济行为的涉税情况以及历史欠税情况,督促当事人(企业)积极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 市国资委 | 长期 | |
38 |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依法实施惩戒,包括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 市发展改革委 | 长期 | |
39 | 通过引入中介服务等方式建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制,对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平价、低价股权转让价格以及采矿权、探矿权、土地使用权、房产和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资产价值是否符合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认定。 | 长期 | ||
40 | 税收协助 税收协助 | 在审计中发现涉税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审计处理,将依法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的事项及时移送同级税务机关,并在工作中予以积极协助。 | 市审计局 | 长期 |
41 | 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依法保障税务机关欠税债权申报及清缴;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被执行人,符合法定情形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法实施惩戒。 | 市法院 | 长期 | |
42 | 与税务机关建立涉税案件联动执行机制,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纳税人(缴费人)欠缴的税费。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在接受指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有关事宜;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时,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在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进行判决、裁定前,应审查被执行人、被裁定人欠税情况,或向被执行人、被裁定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函询其欠税情况,对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裁定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配合。 | 长期 | ||
43 | 为税务机关强制执行不动产、动产的处置办法提供指导帮助。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成交后,执行法院应协助税务机关征收拍卖环节的税费;如被执行人走逃、失踪、查无下落或拒不缴纳税费款的,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已缴纳税票票据,向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被执行人有欠缴税费的,执行法院从其实际控制的拍卖收入中,协助税务机关征收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罚款。 | 长期 | ||
44 | 按有关要求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并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 长期 | |
45 | 会同税务机关编制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草案,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 长期 | ||
46 | 对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依法依规限制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市金融办 | 长期 | |
47 | 在办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时,应当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 长期 | ||
48 | 税收协助 | 依法依规限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 市交通运输局 | 长期 |
49 | 配合提供建安成本单位面积金额标准等资料,协助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实施核定征收。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长期 | |
50 | 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督,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复核机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环境保护税复核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 | 长期 | |
51 | 在税务机关依法对零星、分散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时,受托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 中国邮政 昆明市分公司 | 长期 | |
52 | 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不征、少征或者多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代征税款明细信息。 | 长期 | ||
53 | 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职责,将本单位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合并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 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 长期 | |
54 | 信息交换 信息交换 | 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交换制度,加强税收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税收保障信息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现涉税信息交换。 | 各县区 | 长期 |
55 | 破产清算(重整)企业涉及税收优先权和处置权的债权债务裁定信息,涉税案件信息,律师代理案件信息,司法判决信息,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及执行中拍卖、变卖、公开议价信息。 | 市法院 | 按需及时提供 | |
56 | 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清单,严重失信企业(个人)名单信息,房地产项目立项备案信息,房地产项目核准信息,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情况。 | 市发展改革委 | 按需及时提供 | |
57 | 专项资金支付实施情况。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58 | 中小学外籍教师名单,学校基本建设(含修缮、改扩建)情况,学校资产(如房屋、租赁、经营等)情况。 | 市教育体育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59 | 科学技术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信息,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科技型企业信息,科技项目信息,技术合同认定信息,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情况。 | 市科技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60 | 信息交换 信息交换 | 个人身份信息,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有关出国人员信息,外籍人员出入境、流动情况,外籍人员居留许可信息,外国人永久居留信息,房屋租赁、住宿业入住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机动车新增、变动信息,汽车保有量信息,在查办案件中涉及税务机关管辖的涉税线索,涉税有关人员出入境管理等情况;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备案情况,境外非政府组织年度活动计划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情况。 | 市公安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61 | 社会团体基本信息,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基金会基本信息,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信息,婚姻登记信息,赡养关系信息,内地公民收养登记信息,福利彩票中出单注奖金超过万元大奖情况。 | 市民政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62 | 公证书信息,继承公证信息,亲属关系公证信息,各类经济合同(含大宗交易)公证信息。 | 市司法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63 | 政府采购信息,财政投资项目支付信息,财政直接支付信息(涉税),财政补贴(奖励)信息,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支出信息,土地出让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政府非税收入信息,土地出让金退库信息,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变更、划转审批备案信息。 | 市财政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64 |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信息,外国人就业信息(C类),建立年金情况。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65 | 土地规划信息(含总规划平面图信息),测绘信息,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土地收储、出让、审批、转让、划拨信息,土地组价、耕地占用信息,闲置土地信息,采矿权出让、登记信息,地理信息(GIS地图),基准地价、平均地价信息,宗地及权利人结构信息,行政地籍区及子区属性结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动产单元、不动产权利和不动产权利人信息,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用地信息、改变原土地用途信息、未批先用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复垦信息。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66 | 排污许可证许可信息,环保行政处罚信息,污染物排放监测信息。 | 市生态环境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67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的竣工备案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决算信息,建筑市场信息,建设资金投入及工程款拨付信息,房地产(建安)企业资质信息,房地产项目登记信息,房地产新开工建筑面积、商品房可售建筑面积、竣工面积信息,新建商品房预售、网签备案和楼盘信息,存量房转让(交易)信息,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信息,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保障性住房项目信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68 | 信息交换 信息交换 | 交通工程建设信息,船舶登记信息,交通客货运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船舶年检登记、运营管理情况,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信息。 | 市交通运输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69 | 农业龙头企业基础信息,家庭农场登记情况。 | 市农业农村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70 | 烟草年度种植收购计划信息,烤烟年度计划种植面积,种植户数,烟草收购等级、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卷烟批发的年度计划数据和调整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烟草生产经营许可信息。 | 昆明市烟草专卖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71 | 水利工程建设信息,水资源利用信息,河道取砂许可信息。 | 市水务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72 | 具体交换信息以该部门和税务机关协商结果确定。 | 市商务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73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级评定情况,商业性文艺演出审批情况。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74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审批信息。 | 市卫生健康委 | 按需及时提供 | |
75 | 具体交换信息以该部门和税务机关协商结果确定。 | 市应急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76 | 退役军人身份信息。 | 市退役军人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77 | 土地组价审计结果信息,审计发现的涉税违法违规信息。 | 市审计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78 | 监管企业的兼并、划转、改制、重组、转让、重大资产处置、财务信息,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信息,高管薪酬信息;企业用水信息;企业使用燃气信息。 | 市国资委 | 按需及时提供 | |
79 |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知识产权转让、出质登记信息,企业兼并重组变更信息。 | 市市场监管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80 | 广告费支付信息,外籍人员入境演出佣金及税款代扣代缴情况,个人出版作品情况。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81 | 林业种植或特许养殖许可证信息,批准的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信息。 | 市林草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82 | 由统计局主导完成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季度宏观经济信息、月度宏观经济信息。 | 市统计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
83 | 信息交换 信息交换 | 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基本医保报销信息、大病医保信息,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 市医保局 | 按需及时提供 |
84 | 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信息,海关进口消费税信息,企业进出口报关单信息,进出口贸易等情况。 | 昆明海关 | 按需及时提供 | |
85 | 具体交换信息以该部门和税务机关协商结果确定。 | 中国人民银行 昆明中心支行 | 按需及时提供 | |
86 | 残疾人、残疾人证件管理情况。 | 市残联 | 按需及时提供 | |
87 | 成立工会组织的登记信息。 | 市总工会 | 按需及时提供 | |
88 |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信息,产权交易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按需及时提供 | |
89 | 小额贷款公司信息,融资担保公司信息;协助提供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依法披露信息的查询途径,协助提供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协助提供私募基金备案信息的查询途径;境内企业及个人对外付汇信息,出口企业的外汇已核销信息,外债登记信息。 | 市金融办 | 按需及时提供 | |
90 | 提供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的实名认证信息。 | 中国邮政 昆明市分公司 | 按需及时提供 | |
91 | 税收服务 | 为纳税人提供税务信息公开、纳税咨询、权利救济等服务,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 市税务局 | 长期 |
92 | 应当充分运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一部手机办税费”、自助办税终端等多元化办税体系,优化宣传辅导渠道。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网络办”、“手机办”、“自助办”等高效便捷的方式办税,降低纳税成本。 | 长期 | ||
93 | 制定税费争议解决实施办法,及时、有效地化解税收征收管理纠纷,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 长期 | ||
94 | 税收监督 税收监督 | 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 长期 |
95 | 对税务机关组织收入、税收征收管理以及税收征收管理保障落实情况进行财政监督。 | 市财政局 | 长期 | |
96 |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公开改进措施,反馈改进结果。 | 市税务局 | 长期 | |
97 | 受理检举、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 | 长期 | ||
98 | 对检举人的情况严格保密。经查证,检举人检举事项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检举人表彰、奖励。 | 长期 |
关于《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2022-12-26
现就《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2015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云政办发〔2015〕108号),为有效贯彻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16年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昆明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细则》(昆政办〔2016〕177号)(以下简称“2016版《实施细则》”)。
2022年3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2〕1号)。该通知明确,新修订的《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4月27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经研究,昆明市2016版《实施细则》与云南省最新版本《办法》出现了一些条款不配套、要求不一致的情况,部分规定与现行的制度已不相适应;同时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规定,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名称和职能职责发生了变化,随着“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对税收共治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持续构建全市税收精诚共治新格局,推动新修订的《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落实落细,在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下,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结合精简办文和工作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并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审定印发。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一共分为2个部分,即《通知》正文和《昆明市贯彻落实〈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任务清单》。
《通知》正文部分主要是发文背景介绍和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一是加强协同管理,履行税收协助责任。明确负有税收征管保障责任的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税收协助责任。二是建立工作机制,畅通涉税信息交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保密机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三是接受社会监督,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完善税收征管争议调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四是严格责任落实,强化税收征管保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定期检查,问责追究。
《昆明市贯彻落实〈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任务清单》主要对税收协助、信息交换、税收服务、税收监督四个部分内容进行细化,共形成98条工作任务清单,根据全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进行任务划分。
三、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通知。
四、《通知》中明确需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税务执法的部门有哪些?
需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执法的部门有: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银行业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监管、发展改革、审计、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积极协助开展税收执法;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及时交换共享信息,依法联合实施惩戒,共同促进诚信纳税机制建立。
五、在税务机关履行保密义务方面,《通知》有哪些规定?
一是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和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安全措施,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各涉税信息传递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的事项。
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受理检举、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税务机关应对检举人的情况严格保密。经查证,检举人检举事项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检举人表彰、奖励。税务机关履行保密义务的规定有效保护了纳税人、缴费人、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六、涉税信息的共享传送方式有哪些?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交换制度,加强税收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税收保障信息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现涉税信息交换。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涉税信息交换工作,依照各自职责,根据税收征管需要,按照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相应的涉税信息。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深入,能够从有关部门和单位获取的信息,将不再需要纳税人、缴费人在税务机关重复申报,从而有效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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