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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宁国市公安局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税务局印发《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及经营者:
为落实《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宁国市公安局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国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7日
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行业改革,理顺巡游车产权和经营权关系,切实解决巡游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20〕18号)和《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的实施方案》(宣交运〔2021〕43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明晰产权。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依法规范。正确把握政府和市场关系,依法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
(三)统筹兼顾。充分兼顾各方利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行业稳定。
二、巡游车确权和转移登记
经营权确认按自愿原则,现营运巡游车车辆实际出资人、经营权人为同一人、且《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及《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信息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可以自愿申请将《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信息和《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信息变更为实际出资人个人。变更前,要与原车主明确并清理债权、债务。原车主与现营运巡游车车辆实际出资人双方存在争议的,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巡游车车辆实际出资人凭巡游车所有权转移凭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到公安车管部门依法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到交通运输部门签订《宁国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协议》,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配发《道路运输证》。
市人民政府在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经营方式
鼓励巡游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依托我市现有三家巡游出租车公司,巡游车个体经营者自愿委托巡游车服务管理公司管理的,应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原则,与受委托的服务管理公司签订《服务管理合同》,公司不得在合同之外附加强制条件。《服务管理合同》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单个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
个体巡游车《道路运输证》应备注委托的服务管理公司,车身应统一喷印受委托的服务管理公司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受委托的服务管理公司,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不低于AA;
(二)有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资格许可和经营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巡游车个体经营者应当加强自主经营管理,按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等工作,接受相关教育培训和考核评议,承担承运人有关责任。
四、规范企业经营服务
巡游车服务管理公司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并按照服务项目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
五、巡游车经营权主体变更
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巡游车经营权主体变更间隔时间应满1年(含1年)。
六、完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单车和驾驶员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立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未达AA的巡游车,应对该车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培训。服务质量培训应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或被委托的服务管理公司进行。
七、完善协同管理机制
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平稳落地。
本方案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负责人解读】《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03 来源: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一、起草背景
宁国市共有巡游车308台,其中307台巡游车车辆产权和经营权为个体,308辆巡游车委托三个巡游车出租公司管理。2009年市交通运输局为维护市场稳定出台规定,禁止出租车经营权炒作买卖,未经许可不予办理车辆产权和经营权变更手续。十多年来随着巡游车市场发生变化,目前实际车辆产权和经营权不一致的车辆达199台,存在权属不清,责任不明现象,需重新确权明晰实际车主的市场主体地位及其承运人责任。通过实行经营权登记制度改革,明确巡游出租车经营权期限和依法变更制度,建立以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机制,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和行业稳定。
二、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20〕18号)
5、《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的实施方案》(宣交运〔2021〕436号)
三、制定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发展、稳定并重,全面推进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优质出行服务。
四、起草过程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通过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书面征求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税务局相关部门意见、召开出租车公司负责人及驾驶员代表座谈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以明晰巡游出租汽车产权和经营权为核心,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秩序为重点,推进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 ,加强行业监管、提升服务水平、降低经营成本、营造良好环境,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一)巡游车经营权确定
经营权确认按自愿原则,现营运巡游车车辆实际出资人、经营权人为同一人、且《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及《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信息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可以自愿申请将《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信息和《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信息变更为实际出资人个人。
(二)实行委托服务管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实行总量控制,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车主应当委托现有的三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实施服务和管理,双方在自主选择、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服务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收费标准,并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单个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
(三)规范企业经营服务
巡游车服务管理公司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并按照服务项目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
(四)巡游车经营权主体变更
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巡游车经营权主体变更间隔时间应满1年(含1年)。
(五)完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巡游车企业、单车和驾驶员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立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未达AA的巡游车,应对该车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培训。服务质量培训应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或被委托的服务管理公司进行。
(六)完善协同管理机制
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平稳落地。
六、创新举措
巡游车车辆由个人出资购买并经营的,遵循自愿和产权、经营权一致原则,将巡游车经营权、车辆登记相关证件、道路运输证变更至车辆车主名下。
七、保障措施
我局充分利用政务网站、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发动,重点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的宣传和疑问解释,争取对行业改革的支持和理解,夯实行业改革基础。
八、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宁浩 交运局党委委员、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
解读电话:4016639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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