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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丽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白酒消费税管理,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决定对《丽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丽国税函〔2009〕111号)予以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丽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白酒消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丽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白酒消费税管理,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将原丽江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丽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丽国税函〔2009〕111号)予以全文废止。废止后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按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告内容
全文废止《丽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丽国税函〔2009〕111号)。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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