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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茌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茌政办发〔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聊城市茌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茌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引导作用,完善“以税节地、以地控税”机制,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财政厅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鲁财税〔2020〕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茌平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目标任务
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探索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二、试点范围
在聊城市茌平区范围内使用土地、且参与全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
三、试点内容
(一)税额标准及征税范围的调整
1.税额标准:聊城市市区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9.6元/平方米、二级土地7.2元/平方米,茌平区按照此标准执行。
2.征税范围:根据茌平实际情况,参照《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县县城所在地征税范围的通知》(茌政发〔2007〕31号)相关规定及目前我区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聊城市市区一二级土地在茌平的范围为:一级土地为振兴街道办事处、信发街道办事处、温陈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经济开发区、高端产业聚集区内的土地;二级土地为上述范围以外的土地。
3.差别化税额标准适用:按照新的税额标准,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的企业和未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纳税人,确定不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具体为:
(1)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纳税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适用税额的50%。
(2)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纳税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适用税额的60%。
(3)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的纳税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适用税额的80%。
(4)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纳税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适用税额的100%。
(5)未参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纳税人,因政策原因不能参评的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适用税额的80%;因企业自身原因应参评而没有参评的,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适用税额的100%。
(6)对高新技术企业,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适用税额的50%。
(二)纳税年度与企业评价年度的对应关系。为便于企业及时享受相关政策,统一以企业上年度评价情况确定本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适用依据。
(三)实施流程及各部门职责
1.区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试点推进情况,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以全省工业用地绩效调查平台数据为依据,及时向工信部门提供企业用地数据,与税务部门共同做好企业应税面积核定。
3.区工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每年2月底前向区税务局提供上一年度工业企业评价结果名单及因企业自身原因应参评而没有参评的企业名单;对不如实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故意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不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在当年评价中适当扣减其得分或降低等级。
4.区税务局负责根据工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做好系统调整,并及时告知纳税人按照评价分类对应的税额标准申报纳税,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落实。根据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需要,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税费及其他相关数据,与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做好企业应税面积核定,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
四、工作推进
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是对亩产效益评价结果的一项具体运用,对于建立与亩产效益评价相适应的资源要素配置机制、有效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具有积极意义。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专班,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改革试点具体落实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宣传,使纳税人对改革试点工作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引导企业增强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理念,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腾让出低效利用土地,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三)密切关注情况。密切关注试点实施情况,及时发现、上报试点中出现的问题、经验、成效,为全省扩大试点范围提供可行方案。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23〕3号)文件要求施行,并将根据上级政策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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