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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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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有关要求,现就统一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缴纳。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15日;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日-15日。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形按规定顺延。

 

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缴纳。

 

三、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6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第九条规定:“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为落实通知工作要求,云南省税务局于2019年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9号)(以下简称2019年9号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纳税期限进行了统一调整。因2019年9号公告未对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进行统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考虑到纳税人的缴税习惯,为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云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统一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并对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期限进行了规定。

 

二、 《公告》主要内容及变化

 

《公告》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及施行时间。与2019年9号公告相比,《公告》主要内容及变化如下:

 

(一)统一和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

 

2019年9号公告规定的纳税期限是6月1日至15日、12月1日至15日,因6月、12月不是大征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不符合便民原则,并且2019年9号公告对从租计征房产税征期没有明确,不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因此,《公告》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缴纳。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15日;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日-15日。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形按规定顺延。

 

(二)增加了申请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期限的规定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缴纳。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 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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