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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税费调节金征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文〔2018〕1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长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税费调节金征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长垣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
长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税费调节金征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关于“实行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统一的税收制度,探索土地所有权主体以多种形式承担纳税义务的途径”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转让的相关税费调节金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着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税赋对等的思路,结合现行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税收政策,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转让中相对应的调节金。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征收契税调节金。入市中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仍按《长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长政文〔2016〕238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转让过程中征收契税调节金、土地增值税调节金、增值税调节金及附征税调节金(含城建税调节金、教育附加费调节金、地方教育附加税调节金)。
第六条 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因征收对象不区分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依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征收。
第七条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契税调节金的计征基数为: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以出让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为入市成交总价款;以租赁方式入市的,为租金总额。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为转让成交总价款,其中租赁入市地块转让的,为总租金额。以抵债、司法裁定等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视为转让,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转让成交总价款。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赠与,参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评估价格核定;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调节金;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调节金。
第八条 契税调节金计征比例为4%。
第九条 契税调节金应缴金额,根据契税调节金的计征基数和计征比例征收,计算公式:应缴金额=计征基数×计征比例。
第十条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调节金的计征基数为:
(一)土地增值税调节金以缴费人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征基数。土地增值额为缴费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取得土地并且能够提供有效凭证的成本后的余额。
(二)土地增值税调节金实行四级超额累进计征比例,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含)的部分,计征比例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含)的部分,计征比例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含)的部分,计征比例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计征比例为60%。
(三)土地增值税调节金应缴金额,根据土地增值税调节金的计征基数和计征比例计算征收,计算公式:应缴金额=计征基数×对应计征比例。
第十一条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增值税调节金。
缴费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调节金。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转让金额3%的比例计征增值税调节金。
第十二条 附加税费调节金的计征方法为所缴纳增值税调节金额×10%,其中城建税调节金为5%,教育附加税调节金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调节金为2%。
第十三条 缴费人应当持相关缴费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转让中税费调节金由县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征收。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入市后发生的非权属变更的行为,相关税费调节金的征收管理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调节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其他未尽事宜,按《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文〔2016〕238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国土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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