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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解答开店补助增值税、屋顶租金房产税、差旅费津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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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言时间:2023-07-07 问题内容:我们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为了开拓公司业务,促进产品市场销售,我们向代理商提供开店补贴。请问代理商收到补贴款可以给我公司开票吗?如果可以,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该如何填写?


答复时间2023-07-12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代理商取得开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93ce22a9dde44ad8c3a375d3c3f98ca


(注:开店补助不征收增值税,那么支付方企业所得税如何扣除,作为捐赠不符合企业市场行为。我们此类开店补助,以及开店后经营亏损厂家补助一部分亏损,均应作为市场推广费用扣除。)


(2)留言时间:2023-07-10:问题内容:企业将屋顶出租给别的单位架铁塔,用做信号接收器,收到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时间2023-07-12 江苏省税务局12366中心答复:企业单纯的出租屋顶,不具有房屋形态,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b27b21a0fa447bbb97fbc5864057a4a


(3)留言时间:2023-07-10  问题内容:差旅费津贴不超过什么标准不需要并入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是什么?


答复时间2023-07-13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厦财行【2016】19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可通过财政部门网站查询相关差旅费标准文件)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d212214daff4c0daf6f66120a1dbbca


(注:厦财行〔2014〕25号: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等费用。

差旅费津贴包括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不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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