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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统一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决定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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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统一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统一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决定,经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 

2023年7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统一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决定》解读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1、第2种情形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2023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统一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现解读如下。

 

一、废止文件制定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统一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是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第七条授权,经2020年3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对昌宁县境内按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纳税期限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二、废止文件存在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对房产税纳税期限作出了新的规定,该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统一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的规定不一致,应当宣布废止。

 

三、执行时间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统一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统一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起草说明

 

制定目的: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制定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

 

必要性及可行性:因存在上级制发规范性文件情形,公布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统一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起草过程:按照省局6月9日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内容,各地抓紧时间做好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要求。县局税政二股会同征管股、法制股、第一税务分局通过学习讨论,清理核查,清理出需要公告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统一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统一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决定及解读稿。经纳税服务部门进行权益性审核,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通过后,提请会议审议由主要领导签发。

 

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因依据省局制发文件要求,故未开展征求意见相关工作。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税政二股、征管股、法制股、第一税务分局评估,是全面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要求,是规范税费征管、提升税费征管水平的要求,是充分尊重纳税人合法权益、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的重要举措,对昌宁县行政相对人权益和利益无负面影响。

 

施行日期的说明:因存在省局制发文件情形,且省局的公告施行时间为2023年8月1日,为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本公告的施行时间为2023年8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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