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12-24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24年度)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3年第4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申报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以下简称《核定计算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将山西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

 

(一)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

 

《核定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工地和市政(拆迁)工地施工扬尘”,其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二)计税面积的计算方法

 

《核定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按照总建筑施工面积除以施工工期进行计算。总建筑施工面积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施工工期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并按月进行核算,具体为:月施工工期少于5日的不计算,5日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算;工程项目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计算。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后,在施工工期内不再改变。实际施工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施工工期不符的,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计税。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总建筑施工面积有差额的,应一次性计税。工程项目竣工前因故终止履行合同,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确定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不一致的,应据实计税,多退少补。

 

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一)符合本公告一、(一)中规定的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条件的施工单位,在山西省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包括:省内户本地施工、省内户报验施工、省内户同市跨区施工(无需报验)以及省外户跨省来晋报验施工,应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在工程实际开工后,应按照本公告一、(二)中规定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二)施工单位在计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时,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扬尘抑制措施的认定及处罚情况,对照《核定计算办法》附件5《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确定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自行计算申报,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申报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或终止履行合同判决等生效之日起下一个环境保护税申报期内,计算清缴工程项目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并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终止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申报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以下简称《核定计算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进行明确

 

《核定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工地和市政(拆迁)工地施工扬尘”,其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二)对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计算面积进行明确

 

《核定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按照总建筑施工面积除以施工工期进行计算。总建筑施工面积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施工工期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并按月进行核算,具体为:月施工工期少于5日的不计算,5日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算;工程项目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计算。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后,在施工工期内不再改变。实际施工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施工工期不符的,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计税。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总建筑施工面积有差额的,应一次性计税。工程项目竣工前因故终止履行合同,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确定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不一致的,应据实计税,多退少补。

 

(三)对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一是符合本公告一、(一)中规定的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条件的施工单位,在山西省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包括:省内户本地施工、省内户报验施工、省内户同市跨区施工(无需报验)以及省外户跨省来晋报验施工,应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在工程实际开工后,应按照本公告一、(二)中规定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二是施工单位在计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时,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扬尘抑制措施的认定及处罚情况,对照《核定计算办法》附件5《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确定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自行计算申报,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是申报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或终止履行合同判决等生效之日起下一个环境保护税申报期内,计算清缴工程项目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并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终止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