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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破产管理人常用涉税事项办理指引(试行)》及舟山市各税务机关破产联络人名单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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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破产管理人常用涉税事项办理指引(试行)》及舟山市各税务机关破产联络人名单

发布时间:2023-12-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浙江省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财金〔2022〕19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的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23〕18号)文件精神,推动破产便利化行动,规范破产管理人涉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舟山破产企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引并公布《舟山市各税务机关破产联络人名单》,以便全市破产管理人规范高效办理日常涉税事项。 


附件:1.舟山市破产管理人常用涉税事项办理指引(试行).pdf

          2.舟山市各税务机关破产联络人名单.pdf


舟山市破产管理人常用涉税事项办理指引(试行)(以下内容为pdf转制,以下载的pdf原文为准)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浙江省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财金【2022】19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的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23】18号)文件精神,推动破产便利化行动,规范破产企业涉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破产企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税收债权申报相关事项

【业务概述】

破产管理人在被指定后二十五日内向破产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债权申报书面通知。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可以联系市税务局协助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需提供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2.相关破产债权申报通知文书及材料。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法制部门邮寄

【办理提示】

舟山市各税务机关破产联络人名单 

主管税务机关

联络人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





























 二、办理实名认证

【业务概述】

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项时,应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在办理税费事项时,可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公章。

管理人可指派办税人员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线下办理涉税事项时可不再携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也可登陆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管理人的具体经办人员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大厅查询、办理债务人涉税事项。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三、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税务行政处罚、财务报表等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就查询事项出具书面材料,经查询没有欠税的,税务机关出具“当前税收管理系统中无欠税”的证明。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申请查询,经实名认证的管理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

【需提供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复印件;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

印件。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科所

【办理提示】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办理纳税申报

【业务概述】

管理人应当据实补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若管理人知悉、掌握破产企业涉嫌少报漏报错报导致少计税款的,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进行相应纳税申报。

在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未申请注销前,管理人应履行税费申报及缴纳义务,按规定按期进行申报,管理人应当全面准确核查企业的财产持有及使用状况,并依法按期申报相关税费并缴纳。对于确需调整申报税种的,在确保必要税种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依管理人的申请,可以根据破产企业情况删减非必要的税费种。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应当以企业名义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管理人应随时缴纳税款。在税务机关未核准困难减免申请前,对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按期申报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及时申报缴纳,税务机关不申报债权。

管理人可以每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限前,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破产企业在年度中间破产终结的,管理人应提前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减免申请进行审核,并将是否减免的决定书面告知管理人。

处臵破产企业财产时,管理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及时代表破产企业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纳义务。

【需提供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2.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

3.电子税务局可申报事项可在实名认证后进行自主申报。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办理提示】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未及时申报造成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依法履行破产受理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法定的纳税申报义务,除处臵资产可以按次申报外,其他规定期限申报的税费种也应按规定及时申报,例如房土两税的按年申报。无论有无纳税事项发生,均应进行纳税申报,无纳税事项发生应进行零申报。

五、社保费办理事项

【业务概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在审核确认税务机关提交的未申报社保费、医保费债权申报后,对未申报的社保费、医保费进行补申报。若企业参保人员或参保状态发生变化,管理人应及时向社保、医保局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继续参保的管理人应按期申报相关社保费、医保费,并按期缴纳。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提示】

该事项可与非正常户解除、未申报补报同步办理。

六、非正常户解除及违法行为处理

【业务概述】

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办理非正常户解除等相关事项,及时处理涉税违法行为。

【需提供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2.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

3.已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管理人需带企业公章,未全面接管的管理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并完成补申报,并使用管理人公章。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

【办理提示】

1.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破产企业,如税务机关已就非正常户转正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项税收违法行为罚款进行了债权申报且已被确认为破产债权并列入破产分配方案的,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和破产企业的需求应办理相应手续,解除企业非正常户状态。

税务机关对破产受理前已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按照债权进行申报。如税务机关已就非正常户转正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项税收违法行为罚款进行了债权申报且已被确认为破产债权并列入破产分配方案的,税务机税务机关可以在注销前进行处罚及按照破产分配方案进行后续核销。

2.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及应补缴的税款按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缴纳和相关后续处理。

3.管理人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4.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5.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发票、税控设备挂失、补办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需提供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2.《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3.税控设备丢失情况说明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提示】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破产企业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破产企业使用的税控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4.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八、发票申领、开具、缴销

【业务概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臵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等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破产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结存发票的验旧及缴销。

【需提供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2.税控专用设备;

3.《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4.结存发票。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提示】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发票,不得发生丢失、违规开具等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数电发票可参照执行。

九、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业务概述】

债务人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在破产清算期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管理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免征。

【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文书(包括进入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最后一次办理时))。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也可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

【办理提示】

1.管理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对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仍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的企业,不予困难减免;对企业用于经营性租赁的房屋、土地,不予困难减免税。以后有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困难减免申请应在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前提出;管理人可以每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相关情况。在年度中间破产终结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相应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

十、修复重整企业纳税信用

【业务概述】

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裁定书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符合《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需提供资料】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提示】

1.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同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3.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十一、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业务概述】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需提供资料】

1.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3.变更信息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提示】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办税人员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十二、债权清偿

【业务概述】

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债权分配,管理人需前往办税大厅办理税款征收开票手续,再前往银行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办税大厅根据分配金额开票征收。

【需提供资料】

1.《破产债权分配方案》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相应开户银行

【办理提示】

需提前联系税务机关,以防出现汇款后税务机关不知道到账未及时开票的情况。

十三、注销税务登记

【业务概述】

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注销。

【需提供资料】

1.《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2.《清税申报表》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提示】

1.管理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管理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完结如发票缴销、税控盘注销、违法违章行为处理、未办结稽查案件等相关涉税事项。

3.管理人需在税务注销前进行医保、社保的注销。

4.在办理注销前,管理人可联系有关破产涉税联络人,了解未办结事项情况,以提高税务注销效率。联络人对未办结事项及办理所需的材料,应及时告知管理人。

本《指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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