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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5号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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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财法〔20247

 

福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抓好落实。

 

一、加强部门协同。积极发挥财税部门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跨部门协商工作机制,形成推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的工作合力。

 

二、细化落实政策。加强政策研究,根据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制定申报指南和工作指引,明确申报对象、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资料、申报程序等内容,最大程度方便香港居民申报办理。

 

三、做好宣传辅导。制定优惠政策宣传解读方案,解读应简单易懂,确保享受对象应知尽知,政策宣传到位。税务部门要加强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四、严格风险管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或预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严格优惠政策执行,对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严肃查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本级无法处置的要及时向上报告。

 

五、及时开展评估。政策执行中及时总结评估,每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书面报送政策运行及评估情况报告。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2月4日

 

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5号).docx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5号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3〕12号)有关要求,现就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对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深圳园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纳税人在深圳园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本通知的实施范围是《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划定的深圳园区。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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