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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实施“卖旧买新”购房契税补贴的操作细则
时间: 2024-03-14 来源: 常熟市住建局
按照《关于实施“卖旧买新”购房契税补贴的通知》(苏房长效组〔2023〕1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购置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家庭实行契税补贴,现将操作细则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时间
1.实施时间: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2.补贴对象:2023年1月1日以来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后(出售时间以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间为准)并在2024年12月31日前在常熟市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家庭(购房时间以住建部门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3.售房范围:苏州大市辖区范围内的自有住房。
4.购房范围:常熟市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保障房、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
二、补贴标准
1.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后,并在政策实施之日至2024年3月31日、4月1日~6月30日、7月1日~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家庭,分别给予新房契税缴纳份额100%、80%、50%的购房补贴。
2.在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3个月内、3~6个月内、6~12个月内,并且在政策截止之日前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家庭,分别给予新房契税缴纳份额100%、80%、50%的购房补贴。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阶段
1.申请人
申请人须为购房人,如所购新建商品住房为家庭成员共有的(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须经所有购房者授权确定其中一人作为申请人及补贴款领款人(授权同意书见附件1);如所购新建商品住房与非家庭成员共有的,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应分别申请契税补贴。
2.申请时间
申请人购买现房的,应在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契税补贴申请材料,逾期视同放弃补贴申领资格;申请人购买期房的,应在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建设单位完成首次登记后的6个月内提交契税补贴申请材料,逾期视同放弃补贴申领资格。
3.申请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香山北路9号)住建窗口(90或91号窗口)。
4.申请表领取方式
申请人可在常熟透明售房网(网站地址:http://www.jscsfc.com/)下载契税补贴申请表、授权同意书等材料,也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领取以上材料。
5.申请材料
(1)补贴申请表。市民“卖旧买新”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表(附件2);
(2)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未成年子女无身份证的提供出生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单身承诺函(现场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3)所售房源相关凭证。出售原自有住房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出售原自有住房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易主证明原件;
(4)所购房源相关凭证。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合同、契税
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
(5)银行卡。银行卡(持卡人必须为购房人本人)。
以上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请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受理阶段
申请人先至售出房源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易主证明;再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收件,不符合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同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
(三)反馈阶段
在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并且相关材料齐全的20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告知契税补贴申请的审核结果。
(四)兑付阶段
契税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契税补贴款原则上于申请人收到审核通过通知后的6个月内支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
四、其他事项
1.购房者应为自然人,非自然人购房不在补贴范围。
2.此次“卖旧买新”购房契税补贴要求购房者先“卖旧”后“买新”,先“买新”再“卖旧”不属于本政策补贴范围。
3.家庭成员间互相转让房产份额不视作“卖旧”。
4.每套自有住房出售后在常熟市只能享受一次“卖旧买新”购房契税补贴。如“旧房”有多个购房人家庭且出售后分开购买“新房”的,可按照相应份额各自申领补贴。
5.政策实施之日前购房人家庭已经有“新房”网签合同备案记录,注销备案后在政策实施期间同一购房人家庭在同一商品房项目重新网签备案的,不在补贴范围。
6.如“旧房”或“新房”为申领契税补贴的购房人家庭和其他人共有的,按照相应份额发放补贴(补贴金额=当事人家庭旧房权属中所占份额×当事人家庭新房权属中所占份额×新房契税总额)。
7.契税补贴仅针对通过市场交易购置的新建商品住房房源,不包括通过司法拍卖、赠与、转让、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商品住房。
8.售房时间以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转移登记时间为准;购房时间以新购商品住房在常熟市房屋交易管理信息平台的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9.申请购房契税补贴时,申请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重复享受补贴的,取消补贴资格,已发放补贴的按要求退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自发文之日起受理购房契税补贴申请。本实施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 52957291 52766590;市房管处52799273 52799188。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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