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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和《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16号),现将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标准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
一等24元/平方米,二等18元/平方米,三等12元/平方米,四等10元/平方米,五等5元/平方米,六等3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
市行政区划所辖区域(不含所辖县、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范围,按照吉林市发布的工业用地和商服用地土地等级范围执行。其它未明确等级范围的土地,工业按照五等、商服按照六等执行。
三、其他事项
纳税人一块土地跨越多个土地等级,按该块土地各区域所对应的不同土地等级分别计征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拥有多块土地,分别属于不同土地等级,按各自所属土地等级分别计征土地使用税。
本通告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至2029年4月30日。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告》的公开属性和政策解读
为促进城填土地的合理利用,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16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的要求,起草形成了《吉林市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公开属性
此件公开执行。
二、政策解读
1.起草依据
《通告》起草的重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16号)。
2.通告目的
《通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
3.主要内容
《通告》立足吉林市城镇土地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和《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16号),将市行政区划所辖区域(不含所辖县、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范围,按照吉林市发布的工业用地和商服用地土地等级范围进行确定,其它未明确等级范围的土地按所属行业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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