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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苍南县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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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苍南县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形势变化,根据县域内乡镇分设调整,简并征期以提高纳税便利度,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现对《苍南县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苍政发〔2019〕6号)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文件“引言”


原文为:“由于我县乡镇区划调整为十七个镇两个畲族乡建制…”。


修改为:“龙港分设后我县乡镇区划调整为十六个镇两个畲族乡建制…”。


二、修改文件第二条“二、 缴纳期限:”


原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期申报缴纳税款。”


修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修改文件第三条“土地登记划分单位税额表”


删除与龙港有关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县区划调整后的实际情况,重新调整税额表,将原三级范围内的钱库新安社区、望里镇、马站镇、沿浦镇、霞关镇、藻溪镇由三级调整为二级。


现将修改后的《苍南县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规定》重新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方案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相关政策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苍南县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规定

 

近年来,随着苍南县经济社会和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已不再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龙港分设后我县乡镇区划调整为十六个镇两个畲族乡建制,为平衡各乡镇企业的税收负担,保证乡镇区划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顺利过渡。根据《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现就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范围


除乡行政区域外,本县县城、建制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缴纳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共分三个等级:一级为8元/平方米·年,二级为6元/平方米·年,三级为4元/平方米·年。

具体情况见下表:


土地等级划分单位税额表(元/平方米·年)

等级

镇及社区

税额

一级

灵溪镇(除观美社区、翔凤社区、浦亭社区、华阳社区外)

8

二级

灵溪镇:观美社区、翔凤社区、浦亭社区、华阳社区

6

钱库镇(除括山、仙居社区外)

金乡镇(除石砰社区外)

宜山镇

望里镇、马站镇、沿浦镇、霞关镇、藻溪镇。

三级

钱库镇:括山、仙居社区

4

金乡镇:石砰社区

炎亭镇、大渔镇、桥墩镇、矾山镇、赤溪镇、莒溪镇、南宋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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