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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2024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正)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2021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序号 | 单位名称 | 拟处罚金额 |
1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 1000万元及以上 |
2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 300万元及以上 |
3 |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 | 100万元及以上 |
4 |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 | |
5 |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 | |
6 |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 | |
7 |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 |
8 |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 | |
9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 |
10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 | 50万元及以上 |
12 | 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 | |
13 |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 |
14 |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 | |
15 |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 | |
16 | 国家税务总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局 | |
17 |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 | |
18 |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 | |
19 |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 | |
20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
21 | 国家税务总局五家渠税务局 | 30万元及以上 |
22 | 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 | |
23 |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
24 | 国家税务总局铁门关税务局 | 20万元及以上 |
25 | 国家税务总局可克达拉税务局 | |
26 | 国家税务总局胡杨河税务局 | |
27 | 国家税务总局新星税务局 | |
28 | 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 | 10万元及以上 |
29 | 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 | |
30 | 国家税务总局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
31 | 国家税务总局昆玉税务局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正),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确定了自治区税务局、各地州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兵团各师市税务局共31家单位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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