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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在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由提供纳税抵押担保人限期缴纳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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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稽通〔2024〕0527号

 

王** :(身份证号码:3501************29)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

 

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1号)第二十四规定

 

通知内容:

 

1、由于你提供纳税抵押担保的纳税人(福州**鞋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0〕227号)到税务机关缴清你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

 

2、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拍卖或变卖担保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5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纳税担保人以其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抵押担保的,按照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规定执行;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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