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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以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公告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作了具体规定,该文件执行有效期5年。为规范税务执法,现对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进行统一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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