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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协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的新设立纳税人,同级税务机关与其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实现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费)款。
二、纳税人已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协议书继续有效,无须重签。
三、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协议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需对原《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二、新版《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主要修改内容
(一)协议书编号。原协议书编号分为国税、地税,现修改为协议书1对应原国税,协议书2对应原地税。
(二)税务机关代码(县区级)。代码1为原国税税务机关代码,代码2为原地税税务机关代码。
(三)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内,《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加盖税务机关税费业务专用章。
三、原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继续有效
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实行,2018年7月20日前已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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