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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2024〕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80%,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
前款所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含单独计税的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19〕7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24〕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理解和落实《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4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授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19〕7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80%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已到期,为保持政策连续性,需出台接续政策。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主要内容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80%,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例1:残疾人张某,2024年全年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0元,按减征80%计算,减税额为32000元,超过《通知》规定的24000元限额,则张某2024年度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金额为24000元;
例2:残疾人王某,2024年全年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元,按减征80%计算,减税额为16000元,未达到《通知》规定的24000元限额,王某2024年度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金额16000元。
四、实施期限
《通知》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19〕7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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