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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关于修改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8〕 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决定对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继续执行)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按现行税收政策分别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 (不含本数)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继续执行)第二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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