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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4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4-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起草了《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详见附件)。为确保与全国同步实施水资源税改革,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7日。
请于2024年11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邮寄至: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云南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650021;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650031;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78号云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邮编650021。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ztszc@126.com邮箱(财政)、marbles@126.com邮箱(税务)、ynszy320@126.com邮箱(水利)。
三、联系电话(传真):0871—63956088(63956091)、0871—63125923、0871—63602406。
特此公告。
附件:
1.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1: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附件 1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统筹考虑云南省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现将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云南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为基础分类确定,按《云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纳税人应当按照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用水定额取用水。纳税人(除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税: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 10%(含)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资源税征收标准的 1.5 倍征收;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 10%至 30%(含)的部分,按照水资源税征收标准的 2 倍征收;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 30%至 50%(含)的部分,按照水资源税征收标准的 2.5 倍征收;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 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税征收标准的 3 倍征收。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部分,按照水资源税征收标准的 3 倍征收。
三、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 9%。
四、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五、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开征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征管部门负责追缴。
七、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本公告等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与财政、水利(水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八、本公告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同步实施。
附件 1-1:云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序号 |
取用水类型 | 地表水 | 地下水 |
备注 | ||
江河 | 湖泊 |
(元/立方米) | ||||
(元/立方米) | (元/立方米) | |||||
1 | 农业生产 (超规定限额) | — | — | — | 试点期间免征 | |
2 | 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 集中式饮水工程 | — | — | — | 试点期间免征 | |
3 | 城镇公共供水 | 0.2 | 0.4 | 0.5 | ||
4 | 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 | 0.015 | 0.02 | 0.02 | ||
5 |
水力发电 | 大型 | 0.008 元/千瓦时 | |||
中型 | 0.007 元/千瓦时 | |||||
小型 | 0.004 元/千瓦时 | |||||
6 | 疏干排水(直接外排) | — | — | 0.2 | ||
7 | 疏干排水( 回收利用) | — | — | 0.1 | ||
8 | 水源热泵(直接外排) | 0.05 | 0.1 | 0.3 | ||
9 | 水源热泵(完全回灌) | — | — | 0.03 | ||
10 | 特种取用水 | 2 | 5 | 8 | ||
11 | 其他取用水 | 0.2 | 0.5 | 1 |
说明:
1.从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取用水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从江河取用水执行。
2.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除外)的适用税额,按照水资源非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同类型取用水适用税额的 2 倍执行。
3.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在城镇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界定等事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
附件 2
关于《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1 年,《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 号)分类确定了云南省水资源收费指导标准,各州(市)及县(市、区)在指导标准幅度范围内调整各地水资源费标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 2016 年起,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2024 年 10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水资源费停止征收。
为贯彻落实水资源税改革,我们起草了《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实施办法》共三十三条,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授权,省级人民政府需明确以下事项:
(一)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
(二)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税费平移的原则,确定以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
(四)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施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
(五)决定免征或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三、总体思路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坚持实现税费平稳转换、强化分类调控、促进社会公平、更好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原则,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明确云南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计征方式和减免税办法等有关事项,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配置资源和组织收入作用,切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四、主要内容
统筹考虑云南省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营商环境、环境治理以及税收征管等因素,现对授权事项进行明确。
(一)关于分类确定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云南省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为地表水 0.2 元/立方米、地下水 0.5 元/立方米。在保持税制要素、基本框架和财力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全省实行统一税额标准。根据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的要求,抑制地下水超采,同时为保护高原生态湖泊,对取用江河水、湖泊水、地下水分别设置差别税额。
对全省水力发电、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以税费平移方式明确征收标准;将原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等用水类型归并为其他取用水,并参照城镇公共取水合理设置适用税额,水资源税额基本保持不变,避免增加企业和居民负担,稳定纳税人的税负和预期,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平稳转换。
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照水资源非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同类型取用水适用税额的 2 倍执行。对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的特种行业(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从高确定税额,避免高耗水、高消费、高污染行业无序扩张。
同时,结合云南省产业发展需求,细分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两档税额,并对疏干排水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回灌从低确定税额,鼓励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二)关于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累进征税为进一步完善绿色税制,全面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沿用水资源费超额累进模式,对纳税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部分实行累进税额;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部分按照水资源税征收标准的 3 倍征收,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三)关于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 9%考虑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的客观实际,确定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 9%,在尽可能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同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
(四)关于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按照税费平移的原则,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继续沿用以往计征模式,按照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便于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征管,同时不增加火力发电企业税收负担。
(五)关于对特定情形的农业生产生活用水的水资源税免征为体现对农业发展的支持,促进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同时考虑到农业用水面广、量大、点散,现有农业用水计量设施不完善、计量难,在征管实际工作中基层操作难度较大,沿用对特定情形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免征水资源费的作法,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对超过规定限额及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相关配套措施开征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原征管部门负责追缴。同时,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税务牵头、部门协同的协作征税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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