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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税〔2024〕21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授权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湖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暂定为9%。
三、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四、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除水力发电取水、城镇公共供水外,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
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
六、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七、水资源税收入按照省与市州、财政省直管县25:75比例分享,市州本级与非财政省直管县分享比例由市州本级研究确定。
八、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及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相关政策由上述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期间国家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湖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 湖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取水 类型 | 取用水类别 | 单位 | 税额标准 | |
地 表 水 | 城镇公共供水 | 元/m3 | 0.08 | |
特种取用水 | 元/m3 | 0.2 | ||
其他行业 | 元/m3 | 0.1 | ||
用于制作纯净水、 包装饮用水(山泉水) | 元/m3 | 0.2 | ||
水力发电 | 元/kW·h | 0.003 | ||
火力 发电 | 直流式冷却取用水 | 元/kW·h | 0.003 | |
循环式冷却取用水 | 元/m3 | 0.6 | ||
水源 热泵 | 开式水源热泵系统取水 | 元/m3 | 0.005 | |
闭式水源热泵系统取水 | 0.1 | |||
地 下 水 | 城镇公共供水 | 元/m3 | 0.15 | |
特种取用水 | 元/m3 | 0.5 | ||
其他行业 | 元/m3 | 0.45 | ||
用于制作纯净水、 包装饮用水(山泉水) | 元/m3 | 1 | ||
水源 热泵 | 开式水源热泵系统取水 | 元/m3 | 直接外排0.35 回灌0.1 | |
闭式水源热泵系统取水 | ||||
疏干 排水 | 直接外排 | 元/m3 | 0.04 | |
回收利用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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