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12-07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170万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财规〔2024〕2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为贯彻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30日


黑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


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国家授权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省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黑龙江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我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3%,未来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予以调整;


三、我省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四、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五、水资源税收入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省级分享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以及市区的95%,县分享区域内的90%;


六、改革前欠缴的水资源费,按照原政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缴;


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及黑龙江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相关政策由上述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政策有效期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9年11月30日止。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