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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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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4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附件1)。


二、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的自然人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doc

附件2 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24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目前我省预征率下限按不低于2%执行,部分高增值项目预征率超过10%。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要求并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对全省各地预征率统一作出优化调整,释放国家政策红利,总体上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自2025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除《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各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1.5%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首次预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5年1月1日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预计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高低适用不同的预征率,即:预计增值率小于或等于50%的,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或等于100%的,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5%;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8%。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值率的具体测算办法另行制定并对外公布。


(三)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零,纳税人应就相关收入全额办理纳税申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按照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例如:1.某纳税人此前适用的预征率为2%,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2025年1月申报所属期12月税款应继续按照2%预缴税款,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1月及以后的按照1.5%预缴税款。


2.某纳税人已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2025年1月1日后该项目获得首份预售(销售)许可且取得售房款,产生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义务,该项目具体适用的预征率根据增值率测算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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