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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等地的几个事先裁定案例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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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税率事先裁定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一、申请主体


A公司


二、事项描述


A公司拟在北京某区开展智能餐具清洁服务。该服务通过优化清洁环节、运用数字化全流程监控运行等方式,将智能餐具清洁设备布置在餐馆现场,在餐馆现场一次性解决餐具清洗、干燥、消毒等核心清洁工作。A公司鉴于该模式能够为客户提供更高效、更卫生、成本更低的餐具清洁服务。拟就上述业务能否按照现代服务业6%增值税税率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事先裁定诉求。


三、裁定意见


根据A公司目前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的业务中提供服务的成本占比较高,属于清洁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同时要求A公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和成本占比,如后续企业业务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按实际情况适用税收政策。


四、裁定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裁定日期


2024年12月


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破产重整业务税务处理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14来源 : 上海税务


一、申请主体


C公司


二、事项描述


C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法院已裁定受理C公司破产清算案。C公司拟以名下不动产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纳入重整出资范围的不动产自进入破产程序起闲置至今。C公司认为,该不动产权属变更行为可适用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自进入破产程序起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可适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因涉及金额较大,故提请税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见


根据C公司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对于C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转移、变更行为,可按规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对于C公司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同时要求C公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须遵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征管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企业改制重组相关材料。


四、裁定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2.《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2〕2号);


3.《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沪府发〔1986〕129号)。


五、裁定日期


2024年7月


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 : 上海税务


一、申请主体


B公司


二、事项描述


在预期发生的某重组业务中,收购方A公司拟收购B公司持有的C公司和D公司的股权。该项收购业务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其中,B公司持有的C公司和D公司的股权比例均超过50%。本次重组交易对价均为100%A公司自身股权,不涉及现金支付,最终实现收购企业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企业承诺重组业务当事各方采取一致税务处理,且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以及B公司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B公司认为,该重组业务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因涉及金额较大,故提请税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见


根据B公司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上述重组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时要求B公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须遵照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征管要求,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如重组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的规定时间内,相关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四、裁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48号)。


五、裁定日期


2024年3月


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土地使用权收回税务处理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 : 上海税务


一、申请主体


A公司


二、事项描述


A公司拥有某划拨地块,相关取得成本基本为零。近期A公司与某区政府就A公司位于该区的上述地块盘活利用工作达成合作共识。鉴于土地收储业务可能发生应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事先裁定诉求。


三、裁定意见


根据A公司目前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如A公司可取得某区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则该税收事项可按规定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三十七)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优惠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四、裁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裁定日期


2024年3月


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税收事先裁定服务护航大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圳税务为大企业提供税费政策确定性服务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0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深圳地铁集团向深圳市税务局反映了一个棘手问题:该集团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对项目运营后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把握不准,对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存在疑虑,向深圳税务申请提供政策确定性服务。


对此,深圳市税务局依托大企业税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税政部门对该事项进行提级研究、多次讨论,最终为企业出具了事先裁定函,帮助企业解除发展的后顾之忧。


深圳地铁集团十二号线公司财务负责人郑育平说:“深圳市税务局高效推动事先裁定服务,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为我们出具了事先裁定函,明确了我们公司十二号线相关业务的税务处理,消除了我们的顾虑,让我们能把更多时间和精力花在经营管理上。”


全省首例国际税收事先裁定事项圆满达成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6日来源: 福建日报、东南网 


今年4月,利莱森玛电机科技(福州)有限公司计划下半年向海外母公司进行股息分配,并关注到税收协定中可能存在的优惠待遇,提出了股息分配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税收事先裁定申请。省、市、区三级税务机关组成“海丝”税收服务团队,与利莱森玛电机科技(福州)有限公司、普华永道税务师事务所的资深专家团队展开了深入的沟通,最终就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及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达成福建省首例国际税收事先裁定事项。


南方+:珠海首宗税收事先裁定事项落地,丽珠单抗饮头啖汤 发布时间:2021-12-17来源:南方+


12月15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获悉,珠海首宗税收事先裁定事项已落地,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丽珠单抗”)收到了一封《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明确了其向境外销售且完全在境外使用的PD-1技术授权符合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按照前端一次性给付金额2400万美元计算,可以帮助企业避免多缴税款900多万元人民币。


“我们自主研发产品LZM009项目是一种人LgG4单克隆抗体,它可以重新激活T细胞以杀死癌细胞,可用于治疗肿瘤及癌症,在国内外市场都备受关注,目前已经获准在中国和美国进行临床试验。上个月,我们和境外一家公司计划开展研究合作和授权许可,将该项目有偿非独家地许可给对方进行开发研究,并向其供应半成品用于除大中华地区以外的地域开发及商业化。”丽珠单抗财务总监李智明说。


“当我们达成合作意向之后,发现了诸多涉税问题存在疑虑,例如授予境外公司技术开发许可是否免征增值税、如何适用税收协定进行税收抵免、技术转让符合何种条件可免征增值税等,由于找不到相关案例借鉴,面临着无法预测的税收风险,所以就向珠海税务部门提请了事先裁定申请。”据李智明介绍,短短几天时间,珠海税务部门就公司的裁定申请出具了具体明确且专业的税务处理意见,有效减少企业因政策不确定带来的涉税风险,为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保驾护航。


珠海:税收事先裁定服务为珠海“城市之心”更新改造项目提速添力 发布时间:2022-06-16 来源:南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第一税务分局将一封有关“城市之心核心区项目”的《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送达华发集团,明确两项异地配建项目可视同公益性项目进行税务处理,这标志着首单针对珠海国资企业的税收事先裁定业务顺利落地。


华发股份财务总监罗彬告诉记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按照地理位置,我们有两项异地配建项目不在‘城市之心核心区项目’改造更新的红线范围内,但如果按照项目的整体性和交付后的功能用途而言,其属于改造项目的一部分。这两项异地配建项目是否可视同公益性项目,在移交环节直接影响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有可能会导致企业税务成本高企。”


“可正当我们焦虑之时,税务部门打电话来说可以为我们提供税收事先裁定服务,真可谓是雪中送炭!”罗彬表示。据了解,珠海税务部门在前期走访市属国企的过程中了解到“城市之心核心区项目”的事先裁定需求,随后第一时间与企业进行沟通,启动了税收事先裁定工作流程,组织多个条线的业务专家组建事先裁定小组。经过15个工作日的会商和研讨,将小组成员意见汇总形成裁定意见书,明确了这两项异地配建项目可视同公益性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国税部门事先裁定服务银鹭公司境外股东享受600余万元税收协定优惠 发布时间:2016-02-01 来源:孝感日报

   

日前,湖北银鹭食品有限公司通过汉川市国税局事先裁定服务,境外股东享受税收协定优惠657.732万元。“股东及时收到了股息红利,投资的信心更足了!”湖北银鹭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罗发沐说。


前不久,湖北银鹭食品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分配以前年度净利润,但此时国务院已经取消了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事项。根据税法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规定,湖北银鹭食品有限公司在做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起7日内,若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境外股东瑞士雀巢有限公司将多承担657.732万元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同时,湖北银鹭食品有限公司面临着加收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风险,并且会受到境外股东的质疑,影响其投资信心。为此,公司总经理罗发沐迅速向汉川市国税局求助。


获悉企业诉求后,汉川市国税局迅速举行税企高层会谈,开展大企业个性化国际税收涉税咨询辅导,针对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税收风险点一一做了提示,并对该公司境外股东居民身份、股权取得时间、持股比例、持股时限、受益所有人等享受中国与瑞士税收协定股息、红利条款优惠待遇实体条件进行了深入了解,裁定该公司境外股东雀巢有限公司符合享受协定待遇实体条件。


得到税务机关肯定的答复后,湖北银鹭食品有限公司受雀巢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享受了协定待遇的手续,享受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协定待遇优惠657.732万元。据悉,这是孝感国税局辖区内成功实践的第一例事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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