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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
沪财发〔2024〕12 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有关工作实际,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修订了《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以下简称“财税〔2020〕38号文”)相关规定,结合新片区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片区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明确的规划范围执行。
第三条 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自我评价、承诺申报、审核认定的评定方式。
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以及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闵行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新片区管理单位”)共同协调推进落实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研究提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及其动态调整方案,牵头组织开展资格认定及跟踪管理,统一建设维护相关信息管理平台和专家库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依据部门职能参与资格认定和跟踪管理,并负责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的协调沟通和政策效应评估,向国家有关部委报送备案材料等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依据部门职能参与资格认定和跟踪管理,并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
新片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受理处置异议申诉,开展政策宣传咨询,组织实施本区域相关企业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新片区管理单位分别对口落实管辖区域范围内重点产业企业的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具体工作事项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执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闵行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指定一家区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区级主管部门的确定及变更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六条 本办法认定的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条件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且不满5年(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企业);
(二)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产业,且主营业务属于财税〔2020〕38号文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范围;
(三)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四)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
(五)关于企业投资主体条件和企业研发生产条件按财税〔2020〕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填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报自评表》(详见附件),并向新片区管理单位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经营活动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新片区项目备案材料,土地或经营场地使用、租赁凭证,环评备案材料等)和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自评承诺材料;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水平认定材料、企业管理能力认定材料等);
(四)申报企业对申报税收优惠资格的材料内容和附属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及企业法人信用查询授权书等。
第八条 新片区管理单位组织对申报企业及所提供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认申报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相关规定。
新片区管理单位组织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家对申报企业主营业务所属的重点产业领域、环节以及关键产品(技术)等方面进行审核评估,将初审工作情况以及建议认定企业名单等初审结论一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评审资料留存备查。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定期组织联合审议确定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拟认定企业名单,按规定公示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文明确认定企业名单。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参与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评估审核认定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家资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相关领域技术、产业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以及新片区建设发展情况。
(二)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 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建立统一专家库,吸纳相关产业领域的技术或管理专家入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新片区管理单位可按规定推荐专家人选,相关专家的材料及时归档备查。
2.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时,新片区管理单位应当结合申报企业主要产品(技术)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和评审分组需要,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相关产业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三)专家职责:审查企业是否符合财税〔2020〕38号文的相关条件,填写专家评分表。专家组在专家独立评分基础上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认定建议。
(四)专家纪律:
1. 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保密协议和承诺书。
2. 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 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 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5. 认定评审期间,未经新片区管理单位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
6. 不得收受申报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
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取消相关专家参与认定评审工作资格。
第十一条 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部门发现企业在申请或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联合审议后确定不予认定或按规定程序取消优惠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重点产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发生更名或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如并购、重组、转业等),应在变化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新片区管理单位报告。新片区管理单位汇总变化情况并定期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工作,如在日常管理或专项核查中发现企业可能存在不符合税收优惠资格条件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结合企业自行申报业务重大变化情况报告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跟踪管理情况,组织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经联合审议确定相关企业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条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文取消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
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报自评表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报自评表
企业名称 | ||||||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 | ||||||
注册登记且不满5年 | ○是 ○否 | |||||
是否为外区域迁入企业 | ○是 ○否 | |||||
主营业务所属产业领域 | ○集成电路 ○人工智能○生物医药 ○民用航空 | |||||
细分领域 (参照财税〔2020〕38号文附件目录填报) | ||||||
在本区域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 ○是 ○否 | |||||
在本区域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地点 | ||||||
核心产品或技术(细分领域内列举至少1项) | ||||||
自我评价情况 | ||||||
评价项目 | 是否符合 | 佐证材料 | ||||
(一)企业投资主体在国际细分市场影响力排名前列,技术实力居于业内前列 | ○是 ○否 | |||||
(二)企业投资主体在国内细分市场居于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在业内领先。 | ○是 ○否 | |||||
(三)企业拥有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骨干,在国内外相关领域长期从事科研生产工作。 | ○是 ○否 | |||||
(四)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对其主要产品具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能力。 | ○是 ○否 | |||||
(五)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力。 | ○是 ○否 | |||||
(六)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前列或国内领先。 | ○是 ○否 | |||||
(七)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 | ○是 ○否 | |||||
(八)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 | ○是 ○否 | |||||
综合自评结论 (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 ○是 ○否 | |||||
自评估体系不涵盖但需要提供评估参考的说明: | ||||||
企业申报真实性申明及备注说明 经自我评价,本企业符合区域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请条件,特向认定部门提出区域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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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一、基础材料
1. 企业税收优惠资格申报书(必须完整提供,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市场影响及综合竞争力、人才团队及运营能力、技术水平及自主创新、产业化及供应链布局、合作战略及资本运作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监管局发放的《准予登记通知书》;
3. 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有效证明材料(a、b、c至少提供一项);
a. 立项备案材料:如区域项目备案材料、土地(经营场地)使用/租赁凭证、环评备案材料等;
b. 税务证明:如企业完税证明、进口设备退税证明、商品出口减免税证明等;
c. 其它可以证明企业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材料;
4. 申报企业对申报税收优惠资格的材料内容和附属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及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信用查询授权书。
二、对应申报材料
若以可选条件中的企业投资主体条件申报(以下三项需全部提供):
1. 说明区域内经营主体与投资主体关系的材料;
2. 权威专业机构针对企业投资主体的市场分析报告;
3. 企业投资主体技术水平情况说明。
若以可选条件中的企业研发生产条件申报(至少提供一项):
1. 人才团队建设证明材料(如企业领军人才、核心团队骨干简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资料中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相关说明材料等);
2. 企业技术水平认定证明材料(如国际科研机构权威认证、国家级/省部级/上海区级技术中心认定证书或同等级研发机构的资质证明、技术来源可靠性材料、专利授权、技术引进协议或其它可以证明企业技术实力的材料等);
3. 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力的相关证明;
4. 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的相关证明;
5. 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的相关证明;
6. 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国家或省级政府颁发的专项支持证书、金融机构投融资情况说明、投融资等方面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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