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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绍兴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开始受理
尊敬的纳税人:
202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已经开始受理,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
二、困难减免的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实际酌情予以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减免受损当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合计不超过直接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后的净损失额。
(二)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以及承担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及其他社会服务公共职能的纳税人,发生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可申请免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导致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可申请免征不能正常使用房产、土地,自不能正常使用当月至恢复使用当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且符合产业发展和集约节约用地导向,以及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情形,且发生严重亏损的。上述“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亏损额不低于50万元,且不低于纳税人对应年度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10%。省政府文件对减免条件、减免幅度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上述第(二)、(五)项情形中的“亏损”是指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不包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负。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纳税人财务报表数据为准。具体计算采用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数据;新办的纳税人,采用税款所属期当年数据。
三、需提交的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不同困难减免情形所需资料清单见附件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见附件2,减免税申请报告见附件3。
以上纳税人所提交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如为复印件应加注“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字样(盖印章或签注)。
四、注意事项
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请在2025年2月28日前提交申请资料,有特殊情况无法在截止日前报送的,事先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延期期限内补申请。按照工作安排,各主管税务机关将于2025年2月份开始开展减免税资料集中审核,具体事宜可咨询本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五、咨询电话
序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联系电话 |
1 | 越城区税务局 | 0575-81193390 |
2 | 柯桥区税务局 | 0575-88012366 |
3 | 上虞区税务局 | 0575-82121607 |
4 | 诸暨市税务局 | 0575-87105613 |
5 | 嵊州市税务局 | 0575-81380056 |
6 | 新昌县税务局 | 0575-86939189 |
7 | 滨海新区税务局 | 0575-82789070 |
8 | 绍兴市局第一税务分局 | 0575-85732613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5年1月26日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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