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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实务中研发费加计扣除归集问题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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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学习】一文读懂实务中研发费加计扣除归集问题~~~

2017-11-22 云南国税
 

发现潜在风险点:

 

2017年9月,税务机关人员在J市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的过程中发现有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申报表研发费归集出现如下几组数据:

研发费相关归集口径

2016

《期间费用明细表》

(表A104000

520.89万元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以下简称《归集表》)

443.12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表A107041

480.56万元

刚看到这组数据,负责后续审核的税务人员傻了眼,感觉到了该企业潜在的风险点:为啥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的研发费会出现三个截然不同的数据?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时,到底以哪一组数据为准?如果以《归集表》中的数据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那么另外两张表的数据为何又比《归集表》数据大?

二经验

 

政策口径梳理:

 

税务机关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查看了相关表格填表说明:

1、《期间费用明细表》(表A104000):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2、《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简称《归集表》):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始,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按照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这两个文件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和税总所便函〔2017〕5号相关规定,《归集表》(97号公告附件6)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表A107041):纳税人根据税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国税函〔2009〕20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

三经验

 

研发费加计扣除与高企认定研发费口径差异比对

 

经过填表说明的查阅,税务人员恍然大悟:即便是同一套年度申报表也有不同的填报口径,因此会出现研发费不用的归集口径。通过下表梳理可以明确两项政策口径的异同点:

 

 




 

结论

 

通过上述异同点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实务工作中,由于高企认定政策口径相对比较宽松,因此纳税人若将该类研发费直接归集为加计扣除基数,会出现纳税风险。由此可见,该企业《归集表》中归集的研发费数据小于其他两张表,属于正常现象,没有相关涉税风险。看到这里,税务人员长舒了一口气。

附:相关政策梳理

1、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5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编辑设计:云南国税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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