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看完这个,终于知道什么是农产品核定扣除了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1-24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170万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一、 核定扣除是什么?

所谓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而是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购进农产品所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按照一定扣除标准,核定出当期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简单点说就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来有票就可以抵,现在是销多少核定你抵多少。

二、 核定扣除与原扣除方法的区别

1.抵扣时间不同

进项税额的扣除环节由购进环节,调整为销售环节(个别为生产领用环节,比如农产品用于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情况)。

2.计算方法不同

原扣除方法:区分专用发票和农产品发票两种情况;

取得专票:农产品进项就等于专票上不含税金额*扣除率;

取得农产品发票:农产品进项就等于含税买价*扣除率。

核定扣除的计算方法:区分工业生产环节、商业环节、服务业环节和不够成货物实体及直接销售等情况

核定扣除方法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投入产出法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成本法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参照法

不是一种独立的计算方法,或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或使用成本法计算

购进后直接销售

当期销售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购进后用于生产经营但不够成货物实体

当期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买价*11%/(1+11%)

农产品单耗数量(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耗用率(成本法)和损耗率(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统称为扣除标准。

3.扣除率不同

 

农产品进项计算

扣除率

原扣除方法

11%、13%

核定扣除方法

6%、11%、17%

三、核定扣除的基本计算(以下案例假设农产品均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证)

1.投入产出法

例: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1日~8月31日销售1000吨巴氏杀菌乳,主营业务成本为600万元,行业原乳单耗数量为1.055,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500元/吨。按照投入产出法,该公司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析】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1.055×4500/10000×11%÷(1+11%)=47.04(万元)。

2.成本法

例: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1日~8月31日销售1000吨调制乳,主营业务成本为600万元,企业农产品耗用率80%,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500元/吨。按照成本法,该公司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析】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600×80% ×17%÷(1+17%)=69.74(万元)

3.购进后直接销售

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试点抵扣单位,2017年10月,该企业外购农产品100吨,直接对外销售90吨。该批农产品购买单价每吨40万元,损耗率5%,则当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解析】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90/(1-5%)×40×11%/(1+11%)=375.53万元。

4.购进后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

例:某葡萄酒厂(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木生产包装物,2017年9月生产包装物耗用原木1500方,平均购买单价为100元/方,当月原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析】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买价*11%/(1+11%)=1500*100*11%/(1+11%)=14864.86元

四、核定扣除与原扣除方法增值税计算对比

例: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份销售冷鲜带骨及去骨肉50吨,每吨售价4.8万元。收购胴体羊52吨,其中取得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张,注明的金额为120万,增值税额13.2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1000张,收购金额100万元,税率为11%。假设该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农产品实行核定扣除,采用投入产法,农产品单耗为1.0113,请问9月的应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核定扣除前:

销项税金:50*4.8*11%=26.4万元

进项税金:13.2+100*11%=24.2万元

应纳增值税:26.4-24.2=2.2万元

核定扣除后:

销项税金(计算方式不变): 50*4.8*11%=26.4万元

进项税金:

农产品耗用数量=50*1.0113=50.565吨

农产品平均买价:(120+13.2+100)/52=4.4846万元

进项税金:=50.565*4.4846*11%/(1+11%)=22.47万元

应纳增值税:26.4-22.47=3.93万元

 


编辑设计:云南国税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