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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投资”监管方式海关申报的通知 商办合函(2017)422号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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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投资”监管方式海关申报的通知
商办合函(2017)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不断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台账工作,我部商海关总署增列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简称“对外投资”(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企业以实物作为股权、债权对外投资时,出口设备和物资应申报“对外投资”监管方式。
二、“对外投资”监管方式同样适用于境内企业向其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和机构(包括代表处、办事处和项目部等)出口的设备、物资,以及其他因对外投资活动而带动的出口。
三、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一般贸易)的适用范围不再包括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以实物带出的设备、物资。
四、“对外投资”监管方式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请各单位加强对“对外投资”监管方式的宣传,指导辖区内企业或下属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商务部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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