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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简并 农产品进项抵扣咋计算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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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等23项货物,税率为11%。
看起来只是简单的税率调整,但在实务操作中并非不简单。由于原13%税率广泛适用于农产品,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行进项抵扣的有核定扣除、凭票扣除等形式,取得的扣税凭证也多种多样,因此掌握好简并税率政策和实务操作,才能更好地适用政策,享受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
农产品扣税凭证种类
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方式
凭票扣除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的货物:
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13%
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3%
举例: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购进冷冻肉A一批用于生产肉制品罐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20万元,税额2.2万元;向农业合作社购进冷冻肉B一批用于生产肉制品罐头,买价3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该企业当月进项税额是多少元?
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冷冻肉属于农产品的一种;肉制品罐头属于17%税率的货物。乙企业购进冷冻肉A、B都用于生产17%税率的货物,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确认计税金额,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200000+300000)×13%=65000元。
2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除17%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和服务,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除17%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服务:
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11%
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1%
举例: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1月向农户收购冷冻肉C一批用于生产腌肉,买价10万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份;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冷冻肉D一批用于生产腌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该企业当月进项税额是多少元?
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腌肉属于农产品的一种,销售腌肉适用11%的税率。纳税人购进冷冻肉用于生产销售除17%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腌肉),以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确认计税金额,按照11%的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100000+100000)×11%=22000元。
3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混用核算不清的:
进项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1%
进项税额=3%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3%
举例:丙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提供餐饮服务。中秋节前后,酒店生产月饼进行销售。2017年9月向农业生产合作社购进面粉A一批,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买价15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面粉B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15万元,税额0.45万元,由于仓库管理不到位,无法确定面粉的用途。该企业当月进项税额是多少元?
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面粉属于农产品的一种。丙酒店购进面粉既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月饼)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餐饮服务)的,按规定,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酒店未分别核算的,则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150000×11%+4500=21000元。
核定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计算  方式如下: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以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为扣除率。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由13%调整为11%。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的,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编辑设计:云南国税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撰稿:湖里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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