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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看过来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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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

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一直是日常咨询的热点问题。为引导广大纳税人更好的进行申报,苏州工业园区国税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日常咨询的热点难点问题,编写了小规模增值税申报攻略。

由于微信篇幅有限,我们选取了关键要点,完整版本已在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官网发布,详见“纳税人需求中心——办税专栏——增值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填报说明”。

一、增值税小规模申报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按季申报)或每月(按月申报)登陆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http://etax.jsgs.gov.cn)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点击“缴款”及时扣缴税款。
使用税控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按季申报还是按月申报,每个月都需要使用税控设备登录开票系统后由系统自动抄报税清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
2、当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
3、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4、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表税比对规则:
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实际入库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项目。

项目 征收率 政策规定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5.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5%征收率的项目。
项目 征收率 政策规定
销售不动产 5%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出租不动产 5%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劳务派遣服务(含安保服务) 5%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小微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7〕76号: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必填)。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选填),本表由销售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报。
(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填),本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共用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填写本表。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技术维护费以及购置税控收款机费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需填报本表。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本表。
填报顺序:
推荐顺序如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
 
五、小规模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及关键点
(一)注意事项
1、注意“货物及劳务”列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分别填写对应的收入,填报列有错会影响税款的属性,还会影响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货物及劳务”列填写非营改增业务对应的收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营改增业务对应的收入。)
2、如果可以享受小微政策,则直接将普通发票收入填写在第9行以下,1—8行不填写数据。如存在代开、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或者第4、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该部分不享受小微免税优惠。
3、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如当季实际经营2个月,则当期按季申报纳税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政策)
4、差额纳税人是按照差额前的收入计算是否享受小微免税政策。
5、“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销售额”包括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二)填写关键点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表填写关键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写关键点

六、申报案例解析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完整版本。
官网链接(因内容较多,建议使用电脑查看):
http://szyq.jsgs.gov.cn/art/2017/11/21/art_4136_166371.html

七、常见热点问题:
 1、什么情况下,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可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条第三款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与代开专用发票销售额不一致,无法申报?
纳税人跨季度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可能导致该问题,例如纳税人7-9月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了“应税货物及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发票直至10月初才开具,且预缴了税款。此时,纳税人在申报三季度增值税时,申报界面上方显示的销售额提示为三季度实际代开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但是预缴税款则包含了三季度电子税务局系统提交代开申请但实际在10月份开具的发票,由此导致不匹配的情况出现。
解决方法:因为主表21行“本期预缴税额”“货物及劳务”栏次的数据为系统自动生产,纳税人无法修改。因此需要前往大厅手工申报,但如果是“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项目,则对应的21行“本期预缴税额”可手工修改,纳税人可以按照正确数据自行填写申报。

3、某小规模纳税人,已经购买了新的升级版开票设备,且已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将上个月通过普通发票开具采集系统(爱信诺)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红冲?
    答: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直接开具红字发票红冲,信息手工录入。如果是普通发票红冲,直接点普通发票填开,点红字红冲。



4、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5、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同时提供货物销售、服务销售和不动产销售,应分别如何享受小微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同时提供货物销售、服务销售和不动产销售,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额标准,不包含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根据23号公告规定,只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就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6、哪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文件规定:“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7、免税企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否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8、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规定:“一、降低税控系统产品价格。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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