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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境保护税对谁征收,如何征收?快来看看!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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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
 
1.环境保护税由谁征收?
我省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落实税务机关和环保主管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居民个人不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的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3.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环保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4.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保税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其中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5.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6.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保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7.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8.保护税的申报期如何规定?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9.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10.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暂予免征环境保税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11.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减征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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