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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接到纳税人电话咨询关于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用来财务做账的问题,详细解释后,大家都恍然大悟:差点就白跑一趟啦!所以为了让大家少走“冤枉路”,跟着申税小微一起来看下面的热点问答吧~
01
没有车船税完税凭证,财务应该如何做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文)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02
这个规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税务、市税务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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