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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如何进行税收管理?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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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在刚刚结束的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包括平台经济在内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成绩亮眼。与会代表提出主动适应数字变革趋势,坚持普惠包容发展,不断完善数字经济合作治理等多项建议。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改变传统的征管监管思维,创新顺应新时代变化的税收治理体系,既保护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平台经济,又能使其发展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概念
 
  平台经济,指基于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一系列数字技术驱动的平台型新兴经济业态。具体包括电商类、搜索类、社交类、互联网金融类和共享类等。平台经济中,网络平台、消费者和商品服务提供者共同构成了网状协作。海量的消费者和商家是平台经济体的主体,通过平台完成信息交换、需求匹配、资金收付、货物交收和服务提供等经济活动。
  
  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平台经济近年来迅速崛起。目前,中国内地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拥有网民7.5亿,网络零售额年均增长30%,共享经济规模达35万亿元,移动支付规模超过158万亿元,平台经济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高达10.5%。未来随着高端芯片、人工智能、物联网和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平台经济将会以更迅猛的速度发展,更深更广地影响和渗透经济社会。根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和阿里研究院于2017年8月发布的《平台经济协同治理三大议题》,2030年中国平台经济规模将在70万亿元~100万亿元。
 
挑战
 
  平台经济基于数字技术,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模式、协作分工方式和经济理论框架,带来经济结构的整体变革,对传统的税收理论和实践,以及现有税收治理体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对税收管辖权的冲击。在传统贸易模式下,世界各国通过长期的竞争与合作,建立了普遍认可的税收利益分配格局和基本准则。平台经济的发展不仅对传统贸易形式产生冲击,也对现行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产生影响。最明显的挑战是对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常设机构及其利润归属相关条款产生的影响。平台经济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也存在类似的不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和税收利益分配问题。
  
  对税收制度的影响。传统税收体系在对新兴业态的适从中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例如,互联网上数字产品的交易,容易导致税源和税收收入的背离。又如,交易活动原有的冗长的供应链条被分布式、实时协同的网状协作所解构,将弱化以层层抵扣为抓手的流转税体系的价值。再如,以厂商为中心的大生产、大零售、大品牌和大营销的商业模式将被以消费者为主导的消费者到企业(C2B)模式所替代,这将推动税制重心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迁移。
  
  对税收征管的挑战。平台经济格局下,批量化的、大额的交易被大量碎片化交易所替代,税务机关对交易过程难以追踪,这给确定纳税时间、期限和地点带来困难。例如,针对以个人为主要客户群的境外在线零售商,个人购买者可以直接通过线上下单、线上支付完成整个交易,货物以零星包裹的方式发出,收入来源地很难发现此类交易,即使发现,由于涉及大量的个人购买者,如何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作出有效的监管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治理
 
  创新平台经济税收治理理念。目前,平台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应将鼓励发展和规范治理有机地协调统一起来,一定时期内应把鼓励创新和发展作为治理首要目标,充分涵养税源、培育和壮大税基。从长远来看,应完善税制,保障线上线下税收政策的游戏规则统一,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大幅降低遵从成本,提升税法遵从度。
  
  平台经济的税收治理,还应考虑到政府、企业、平台、消费者以及国际市场环境等多个利益相关方,积极构建各方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税平台体系。
  
  健全针对平台经济的税收制度。目前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方向是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降低间接税比重,推动流转税征收环节改革,这些都符合平台经济发展的要求,能够促进平台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应借鉴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出台促进包括平台经济在内的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法案,明确电子商务交易的各项税制要素,使平台经济税制要素尽早纳入税收法定的轨道。
  
  此外,应继续实施并扩大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激励更多的平台经济体快速发展壮大。平台经济中的小微企业是创新创业的主力军,应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的鼓励性税收政策,创建宽松优良的“双创”环境。
  
  强化对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从网络平台、买家和卖家三者同时入手,争取外部支持和配合,强化对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对于网络平台,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应完善对第三方涉税信息协助的法律规定,明确平台数据的权利主体,遵循平台负担最小化原则,规定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目的、程序和范围。对于网络平台上的卖家,借鉴欧盟对在欧盟内经营的电商要求税务登记的做法,建立电子商务登记制度,要求电商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适当简化税务登记、申报和支付程序。对于网络平台上的买家,如果是企业法人,应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交易信息。如果是自然人,应通过宣传教育、发票管理等手段,逐步加强税收监控。对于卖家难以监管、买家相对固定的情形,可借鉴反向征收机制,由买方申报并代扣代缴税款。这样一来,负税人和纳税人一致,防止增值税滞纳和逃税漏税。要优化外部环境,建议由国务院牵头,海关、商检、工商、商务、央行、税务和公安等部门参与,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和联合执法。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税收公平性原则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长期趋势,应保持线上线下税收征管规则的统一性。
  
  提升税收信息化水平。大力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税收征管系统与网络平台和电商的系统对接,及时采集平台交易信息,强化税源监控。应大力推行票据电子化,全面推广电子发票系统。在实践中,监控数字产品和服务交易的资金流比信息流更具有可行性和准确性,因此,应加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共享,保证税务机关能够便捷、准确地掌握纳税义务人相关信息。目前世界范围内,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被要求收集、储存和更新其客户信息,税务机关可把自动纳税评估软件接入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消费者使用电子支付的同时进行纳税评估。为了鼓励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积极参与,可以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同时设置严格的保密措施和责任限制。
  
作者:李平 李轶超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北京市东城区国税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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