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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工程都能摊上哪些税事?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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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有这样的表述: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我们重点来阐述“甲供工程”的关键字眼:
 
1、 理解“全部”或“部分”
“全部”的意思不言而喻,就是100%的意思。房地产会计喜欢用数字和量化的概念来理解和解读税法。
 
“部分”指的是多少?如果量化指标,是1%? 还是15%?,乃至于35%?…..
 
无数个答案。
 
大连国税营改增解读有这样一个问答,与大家分享:
 
甲供材的理解,假设建造厂房只需水泥1万吨,甲方只提供1吨,建筑企业提供9999吨,是否符合甲供材的规定,按简易征收方式征税?
 
答:符合。
 
呵呵,“牛人”碰见“牛人”,言外之意,甲方哪怕提供1毛钱的螺丝钉,也是符合“甲供工程”的条件的。
 
2016年6月7日,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通报会,“关于甲方采购材料的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问题”执行口径,解释如下:
 
“只要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了“全部或部分”的设备、材料和动力,无论其所占比例的大小,建筑企业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也就意味着大部分建筑工程都能选择简易计税,基本可以确保建筑行业改革后税负稳定”。
 
“各地要理解清楚这个政策的本意,要保证我们的税务干部都清楚、都明白,也要引导纳税人主动适用这个政策,保证建筑业税负稳定。”
 
好了,我们总算明白了“部分”的意思,无穷小,直至1个螺丝钉。
 
 
问题仍然没有结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文件第一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我们学习财税【2016】36文件的时候,措辞是“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而财税【2017】58号文件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58文件规定的甲供工程行为,乙方必须采取简易计税,没有选择!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乙方的税收利益。
 
紧接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 )文件规定:
 
切实保证政策措施落地。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特别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文件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享”,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好了,明白了,必须采取简易计税,没得商量!
 
 
然而,弱弱地试问:乙方采取简易计税,增值税税负是否真的会降低呢?尤其是甲乙双方为同一股东控制的情况下,乙方简易计税是否一定合适呢?有机会我会在金穗源商学院的税苑微课与大家展开分享,欢迎大家加入学习。
来源:金穗源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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